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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出卖人义务,2024合同出卖人义务范本

出卖人有以下义务:

1.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1)实际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标的物实际移转给买受人占有。

(2)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向买受人实际交付用于提取标的物所需的单证,如提单、仓单等。

(3)交付必要的有关资料。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如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商业发票等。

(4)按期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约定的交付期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5)按照约定地点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合同法》第141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6)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如果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交付的标的物必须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7)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包装方式,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如果未确定包装方式,出卖人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交付,以达到足以保护标的物的目的。

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买受人的目的就是要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以,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又一主要义务。一般情况下,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即转移。但有时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特别约定,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还要经过批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出卖人还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或者约定的内容,履行相关的义务。

3.担保标的物权利瑕疵的义务。

《合同法》第1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卖人应当保证其对出卖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如所有权、留置权、抵押权等,并且保证该标的物权利本身没有瑕疵,与他人不存在权利争议。如果标的物权利本身有瑕疵,出卖人应当如实告知买受人,并保证该标的物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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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两项瑕疵担保责任: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的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责任。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特点:1、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定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出于法律的规定,并非当事人意思表示之结果。不过民法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得以特约免除、限制或加重。2、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仅就买卖标的之权利应负的责任,属于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买卖标的之权利有瑕疵,即须负责,出卖人有无过错,在所不问。3、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出卖人的责任,因为买卖合同为有偿契约,买受人之取得权利,系支付对价而来,故不论出卖人有无过失,总应使买受人所取得之权利无瑕疵始可,否则有失公平。

权利瑕疵有以下几种情形:其一,标的物的所有权全部或一部分属于第三人。其二,买受人取得的所有权负担有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使其行使受到限制。如第三人在出卖物所有权上享有地上权、抵押权、留置权或租赁权等。其三,标的物所有权的其他瑕疵。主要指标的物本身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工业产权,经受侵犯人的申请,法院命令销毁、没收或扣留侵权人所制造的货物,使买受人丧失其受领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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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买受人承担的交付内容很容易确定,即为金钱。但如何确认出卖人的交付内容?在这里,出卖人承担的主要交付义务是给付商品房,但不限于商品房,还包括绿化、公共配套设施等。

买卖合同的标的条款系合同的不可或缺的条款,标的必须明确、具体,否则合同亦无法成立。合同的标的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如果是种类物,如大米、水果等,则对其数量的要求必须确定,否则买卖无法进行。如果是特定物,则必须在合同中载明明确的特征,使该物具有惟一性或排他性。

而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涉主要标的物即为商品房,由于商品房所处的位置肯定是惟一的、排他的,所以合同所涉标的是特定物。

一、对于出卖方交付内容的确定标准

(一)合同所约定的套房是合同的核心内容,内容包括位置、楼层、面积、建筑质量、装潢以及套房本身的配套设施。

(二)由于商品房系属于某幢高楼分割成若干小块而成,这不仅涉及买卖人的自有部分,还要区分共有部分。这也是商品房不同于其他商品之处。所以,对于商品房标的的认定,不仅指套房,还有包括绿化、公共配套设施等。

二、对于实际交付是否符合约定的认定原则

审定实际交付是否符合约定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合同系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最主要组成部分。其中关于商品房的一些特征以及绿化、配套设施的约定,均应被视为对于标的的描述。

(二)规划说明。由于规划必须经国家行政部门审批通过后,出卖人才能进行施工,而出卖人施工也必须按照规划方案进行。由于规划方案将决定买受人房屋的朝向、采光、通风,以及公共面积分摊的问题,这些虽然在合同中有所体现,但不可能全部体现,因此,开发商所交付的房屋必须如规划设施。

(三)样板房。出卖人为促销,常制作样板房以吸引消费者。但这属于凭样品的买卖。在样品买卖中,出卖人应担保其交付标的物与货样有同质。《合同法》第186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而样板房其应担保其他所售房屋与其同样的品质。一般样板房都进行了装潢,对于装潢是否属样品,这应视出卖人如何处理而定,如出卖人在样板房内或有关附加说明中,明确装潢仅为参观所需,而不属样板之列,则装潢不具有样板效力,若出卖人未予明示,则买受人有权将其视为样板之列,出卖人对买受人取得的房屋应尽相同标准进行装潢。如何对待样板房的隐蔽瑕疵,购买者的房屋是否也允许有此瑕疵?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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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于xx年初预付购买了某甲开发公司的商品房一套。当时开盘,李某预交十万元定金,该公司出具收款收据(写明3号楼302室预交定金)。年底开始交付使用时,得知该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该房屋在竣工前一年已开始销售。 李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合同法》第54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由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对出卖人的行为适用的是惩罚性赔偿。法律之所以做出了这样的规定,在于惩罚出卖人的欺诈行为。构成欺诈行为需符合以下三个特征:

1. 出卖人有欺诈的故意;

2. 出卖人实施了欺诈的行为;

3. 受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的认识,并基于该错误的认识而作出了意思表示。

很显然,某甲公司的行为构成了欺诈,李某可以选择撤销或者解除合同,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请求某甲公司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李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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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出资购房合同范本

甲方:陈某,身份证号码:

乙方:陈某某,身份证号码:

丙方:赵某,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为了合伙经营宾馆,经商议决定共同出资购买重庆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位于xx区xxx路a栋88-4、88-9和a栋b-2、b-3、b-4、b-5、b-6之房屋,现就上列房屋(以下简称协议房屋)之产权及使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房屋共计价款1381940元。协议三方已于xx年11月份各出资243980元(大写:贰拾肆万叁仟玖佰捌拾元整)共计731940元(大写:柒拾叁万壹仟玖佰肆拾元整)缴付了协议房屋的首付款,余款650000元(大写:陆拾伍万元整)通过银行按揭方式支付。

协议三方按各1/3的比例共同偿还银行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二、三方一致同意将该协议房屋登记在甲方名下。该产权登记并非协议房屋真实的权利归属,协议房屋之所有权由甲、乙、丙三方按份享有,每人享有1/3的权属。

三、未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书面同意,甲方不得私自处分……。

四、鉴于协议房屋用于合伙经营宾馆,因此,各方应按各1/3之比例按份承担所有房屋装修费用。

五、各方承诺并保证:……。

六、任何一方因其个人债务需要以协议房屋抵偿,均只能按照本协议第五条之规定办理。若因其个人债务影响宾馆经营,该债务人应对其他各方(宾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任何一方因其个人原因使协议房屋被司法查封或被其他单位(个人)妨碍使用,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七、各方均应恪守本协议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任一条之规定,均属于违约,应支付其他各方违约金10万元,并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

若因一方违约致使本协议终止或解除,违约方应赔偿协议其他方的经济损失16万元,违约方并放弃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少此项赔偿金额的权利。但若该金额不能完全赔偿守约方的损失时,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约定。

九、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一式叁份,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捺印):

乙方(签字捺印):

丙方(签字捺印):

签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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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1 信息披露义务。借款人的信息披露是指在借款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借款人应贷款人了解其资信情况的需要而提供的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的活动。

2 借款人收取借款的义务。借款人需要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

3 借款人需要依约使用借款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4 借款人还需要依照约定来支付利息。

5 借款人需要按期返还借款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需要按照《合同法》第61条来确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贷款人的权利义务:

(1)有权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

(2)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权。贷款人可以按照约定监督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3)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权。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的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在《贷款通则》中对于贷款人的权利的规定,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

贷款人还需要依照约定来提供借款义务,应该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贷款,如果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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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甲方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的董事会决议和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的股东大会决议,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出资设立新公司具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新公司名称、注册地及注册资本

公司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元

公司注册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新公司的企业性质

新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新公司承担责任,新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新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三、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及出资比例

甲方以其拥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为______平方米、使用期限为____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出资金额为______元(具体以____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值为准),占新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乙方以现金出资,出资金额为______元,占新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

四、出资时间及违约责任

甲方投入新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办理完毕过户手续,乙方投入新公司的现金亦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到达新公司银行账户。

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应向新公司缴纳尚未出资部分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

五、新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新公司组织结构

1.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

2.公司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名,董事长即法定代表人由甲/乙方委派的董事担

担任。

3.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名,监事会主席/召集人由甲/乙方委派的监事担任。

4.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二至三名,均由董事会聘任。

七、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2.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3.本协议一式______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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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赠与方):_________(姓名) 乙方(受赠方):_________(姓名)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赠与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赠与物的状况:_________ 。(包括赠与物的名称、质量、数量、所在地等) 2.甲方对赠与物应承担如下责任、义务:_________。(明确甲方的权利担保,瑕疵担保义务及相关的责任) 3.甲方享有_________的权利。(明确甲方的撤销权及其他权利) 4.乙方为接受赠与应履行下述义务:_________。(甲、乙双方应对所附义务有明确约定,乙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 5.其它:_________。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查看全文>>>

甲方(姓名): 乙方(姓名): 丙方(姓名): 住址: 住址: 住址: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甲是乙、丙之父。乙丙是兄妹关系,俩人均已成家。为改善老人居住环境,乙丙双方决定为老人购置住房一套。为确保家庭和睦,经各方充分协商现就房产出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其家乡 小区选购商品住宅一套,建筑面积 平方米,由甲方夫妻俩人居住,物业管理费由甲方承担。 二、该商品住宅以乙方的名义购买,房屋总价款共计40万元。其中,乙方出资10万元,丙方出资10万元。剩余20万元以乙方的名义办理按揭贷款,并由甲方承担月供款。 三、该房屋的装修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若甲方不能承担月供款时,剩余债务应由乙方承担。 四、房屋产权属于乙方所有。甲方交纳的月供款系对乙方的赠与,丙方的出资款系对乙方的借款。 五、两位老人过世之后,乙方始得出卖该房产,出卖所得的价款应及时归还丙方的借款。同时,乙方应将房产增值所得纯收益的三分之一作为对丙方资金占用的补偿。若乙方条件具备提前归还丙方借款时,可以仅归还本金,无需另行补偿。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自三方及其配偶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丙方(签名): 配偶(签名): 配偶(签名): 配偶(签名):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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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陈某,身份证号码:

乙方:陈某某,身份证号码:

丙方:赵某,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为了合伙经营宾馆,经商议决定共同出资购买重庆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位于xx区xxx路a栋88-4、88-9和a栋b-2、b-3、b-4、b-5、b-6之房屋,现就上列房屋(以下简称协议房屋)之产权及使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房屋共计价款1381940元。协议三方已于xx年11月份各出资243980元(大写:贰拾肆万叁仟玖佰捌拾元整)共计731940元(大写:柒拾叁万壹仟玖佰肆拾元整)缴付了协议房屋的首付款,余款650000元(大写:陆拾伍万元整)通过银行按揭方式支付。

协议三方按各1/3的比例共同偿还银行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二、三方一致同意将该协议房屋登记在甲方名下。该产权登记并非协议房屋真实的权利归属,协议房屋之所有权由甲、乙、丙三方按份享有,每人享有1/3的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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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赠与方):_________(姓名)

乙方(受赠方):_________(姓名)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赠与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赠与物的状况:_________ 。(包括赠与物的名称、质量、数量、所在地等)

2.甲方对赠与物应承担如下责任、义务:_________。(明确甲方的权利担保,瑕疵担保义务及相关的责任)

3.甲方享有_________的权利。(明确甲方的撤销权及其他权利)

4.乙方为接受赠与应履行下述义务:_________。(甲、乙双方应对所附义务有明确约定,乙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

5.其它: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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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出卖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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