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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思想觉悟的检讨

“政绩广告”亟待提高公信力。

所有的努力,最终都会绕个大圈回报给你自己。如果自己想要在演讲台上讲述的更为流畅,有效的准备一份演讲稿是非常关键的。演讲是通过语言传递情绪和思想的一种好方式。怎么才能写出一篇观点鲜明的演讲稿呢?下面由小编帮大家编辑的《“政绩广告”亟待提高公信力》,更多信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的网站。

/ 让群众评议政府作风,是政府接受群众监督的自觉行动。然而,江苏省一些机关单位最近在面临群众评议时却大打“政绩广告”,宣传本单位工作成绩如何、领导如何尽心尽力工作、职工如何努力等等。一家省级媒体的工作人员透露,自12月初以来,到这家媒体刊登“政绩广告”的厅局级单位“排起了队”,有一家单位甚至“高价买下了报纸头版的版面”。随手翻翻这张报纸,“政绩广告”的确不少。(《新京报》12月15日)
从某种意义上讲,政府机关做“政绩广告”的现象出现还是一件好事情。首先,它表明了政府机关在“行风评议”这种活动的推动下,从过去对民意的不关心、不重视转向“降尊纡贵”关注民意,能增强其对民负责的态度。其次,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评议的效果,因为一些参与评议的群众对有些政府机关并不熟悉,加之现今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并不完善,做一些真实的“政绩广告”能增强群众对政府机关的了解,作出更为准确的评价。
事实上,一些国家的政府机关也会在一些媒体上大做广告,宣传政府的形象,加强与民沟通。然而,为什么我们国家的一些政府机关做“政绩广告”,却招来群众的非议,怀疑其接受群众评议的诚意,网上也是质疑一片,以至于今年5月,3家国家级大报——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分别刊登公告,决定取消刊登形象广告。这种现象的出现,并不在于“政绩广告”本身有问题,关键还在于现在的许多“政绩广告”存在造假的现象,缺乏公信力,这些政府机关的“政绩广告” 里宣传本单位时过度地吹捧自身成绩,有意拔高自己形象,而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人们从现实中看到的如果和广告中宣传的是完全二样,必须会对“政绩广告”公信力产生质疑,进而想到政府是在借助“政绩广告”粉饰太平、掩盖真相,并不想真心接受群众的评议。
“政绩广告”缺乏公信力,反映了一些政府机关平时不是努力工作、热情为民服务,严格约束权力的滥用,以创造良好的政绩,赢得群众的满意。而是指望在行风评议时,有意拔高事实,在媒体宣传上大力,通过花钱买广告,借助于“政绩广告”来蒙混过关,而一些媒体也在金钱的诱惑下,来者不拒,为这些机关脸上贴金。如此看来双赢的举动,如果被群众所识穿,带来的后果却是严重的。政府机关的公然撒谎,令群众对其产生不信任,进而对其行政行为是否可信产生质疑,危及存在的其合法性。媒体无视事实,放弃审查责任,甚至于为虎助虐的做法,让群众对媒体的公信力也产生怀疑,当然最终也就彻底否定“政绩广告”。
在笔者看来,我们在倒掉脏的洗澡水的时候,大可不必将澡盆的婴儿也倒去。我们可以允许政府机关做“政绩广告”,但同时也建立一种有效的约束机制,比如如果对政府机关做虚假“政绩广告”的,追究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将政府机关是否会做虚假的“政绩广告”也列入行风评议的一项内容等等。对于刊登“政绩广告”的媒体,也要求其要加强审查广告中是否具有虚假现象,同时也要开辟一定版面,让群众来信对“政绩广告”是否虚假进行“挑刺”,让“政绩广告”接受群众的检验!
汇款与样报通联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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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单位的纪委亟待独立演讲范文


12月21日,湖南省岳阳市检察院正式批捕涉嫌护照批发的前警员刘湘建。岳阳市纪委一位高层向记者透露上述消息时称,公安部已考虑引渡外逃英国的刘湘建,以推进案件调查。目前调查组要求岳阳市公安局领导集体回避该案的调查工作。(《新京报》12月23日)
只可惜这个要求集体回避的决定来的太迟,是在付出惨重的代价才作出的。去年底至今年10月,岳阳市公安局部分警员涉嫌护照批发案暴露后,先是出入境管理科原科长刘湘建于10月30日外逃英国。接着在12月9日,该科副科长张力之又在“两规”期间意外身亡。至此,由公安部亲自督办,湖南省公安厅牵头的调查陷入困境。这里面的原因当然很多,但是,案件起初由市公安局纪委进行调查应当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因为,作为这个一个发生在岳阳市公安局的大案、串案、窝案,谁也不能保证是否会牵连到市公安局有关领导。而依现在的体制,市公安局纪委名义上是由市纪检监察机关派驻,但实际上人、财、物都由所在单位即公安局所控制,其方方面面都与所在单位利益相关,相对于所在的单位根本就没有独立性可言,谁又能保证其在办理案件中不会受到单位领导的控制、干扰,乃至于自身也徇私舞弊呢?
 在连续发生刘湘建外逃和张力之坠楼身亡两起意外事件后,有关方面这才痛定思痛,决定由省公安厅牵头与市纪委、市检察院组成了联合调查组,并且调查组要求岳阳市公安局领导集体回避护照批发案的调查工作。(12月7日,应岳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原市公安局局长刘国球本人要求,岳阳市人大同意其辞去公安局局长职务)如果这个决定能早点作出,也许案情早就获得了重大突破。
  但是,如果说每一个案件,都要由纪检监察机关亲自调查,排斥派驻单位的纪委,姑且不说纪检监察机关现有的力量是否能承受,而且也不利于近距离进行监督,因为,派驻单位的纪委毕竟在单位身边,对许多情况更加了解。然而,从现在派驻单位的纪委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所在单位双重领导并主要以后者领导的体制的情形下,派驻单位的纪委的作用就是只能查办一些由所在单位领导交办的一些小案件,一旦案件涉及单位利益或涉及单位领导本身,派驻单位的纪委就无所作为了。因而,恐怕必须改变现行的对派驻单位的纪委领导体制,由现行的双重领导改变为纪检监察机关直接领导,人、财、物都由纪检监察机关直接管理。这样才能保证派驻单位的纪委相对独立于所在的单位,才能更加公正地监督,更加大胆地办案。
今年四月,党中央就作出决定,中央纪委监察部今年要全面实行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将派驻机构由中央纪委监察部和驻在部门双重领导改为由中央纪委监察部直接领导。而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主要目的是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那么,从岳阳市公安局发生的这起腐败大案,我们是否可以得出这样的启示:对于地方上派驻单位的纪委,也要尽快实现由纪检监察机关直接领导!

媒体报道的推定公信力演讲范文


引起我对媒体报道的推定公信力问题的思考起源于,《新京报》的一场诉讼。据报道,近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对电视连续剧《红楼梦》中“贾赦”的扮演者李颉名誉权纠纷案,进行公开宣判,未经核实误报李颉已去世的《新京报》报社,被判在原侵权版面及位置向李颉刊发致歉声明,并就其工作、生活现状刊发文章,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一万元。
《新京报》在诉讼中称,关于“李颉已去世的消息”,他们是从《新浪网》《留言版》栏目《影视艺术人生紧急寻找〈红楼梦〉当年剧组人员》一文中得知的。他们刊发此文的本意是为了赞扬和追忆包括李颉在内的剧组演职人员,出发点是好的,对因此而给李颉造成的不利影响,他们表示歉意,事发后,他们又就原告的现状再次撰写了文章,并向李颉本人进行了书面致歉,对原告并没有主观的恶意,因此不同意李颉的诉讼请求。
尽管《新京报》以在《新浪网》转载作为一个抗辩理由,但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来看,法院的判决是有根据的。人民法院在1998年的一个司法解释规定:“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000年新闻出版署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刊摘转稿件管理的通知》规定:“报刊摘转新闻报道或纪实作品等稿件应坚持真实性原则,对其摘转内容的真实性负有审核责任。摘转正式出版物的稿件也应核实真伪。稿件失实一经发现,应及时公开更正,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这些规定都明确了转载者对于稿件也负有核实责任。所以,新闻媒体除了转载国家机关的正式文书等情形外,在转载中对于摘转内容的失实在扩大范围内要承担责任的。同样,在传统的英美法的诽谤法里,对于新闻媒体传播内容的真实性实行的是严格责任,也就是无过错责任。对媒体提起诽谤指控只须满足3顶条件:作品已经发表,说的是自已,有损害自已名誉的内容。 因此,媒体对摘转内容的失实侵犯他人名誉也不能免责。
然而,这样的规定对于公民的名誉权的保护是周全,却对民众的知情权与言论自由的保护却失之偏颇,过份求责于媒体与民众,可能使这两者之间失衡。理由有二:一是在我看来,新闻媒体转载其他媒体的新闻报道事实上是满足公民知情权的一个重要体现。某一媒体的受众毕竟有限,要让更多的民众知晓新闻事件,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其他媒体的转载行为必不可少。但是,如果每一个转载的新闻报道都要该新闻媒体去核实,否则其就有过错,要对摘转内容的失实负责任,在事实上媒体是无力做到的,其结果只能是使媒体畏葸不前不敢转载,损害的只能是公民的知情权。二是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可以对国家事务和事关公共利益的新闻事件进行自由评论,同样,公民对于新闻事件的评论要引用新闻媒体的报道,时下流行的时评的写作方式地说明了这一点。然而,引用新闻媒体的报道同样是转载行为,如果说每个公民对新闻事件在发表评论前都要核实清楚,否则就要对摘转内容的失实负责,这也是作为个体的公民根本无法做到,其结果也只能是损害公民的言论自由。
因此,笔者提出媒体报道的推定公信力的命题。其内涵是指对于合法成立具有报道权的新闻媒体,其公开发表的报道法律赋予其推定公信力,其他媒体和公民转载该新闻报道除非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对于摘转内容没有核实的义务,对其内容的失实也不任何负责。这里故意或重大过失主要是指,己有事实表明该报道失实或报道中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己对报道表示异议或报道含有侮辱人格尊严的词语及报道明显不符逻辑和正常人的思维等情形下,转载的媒体执意要转载或不经核实转载,该转载的媒体就应在扩大影响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当然,这并不意味公民的名誉在转载扩大范围内得不到保护,对于因为转载内容的失实的报道扩大了影响造成的损害,这种损害的根源仍是原刊登报道的媒体和作者造成的,理应由他们承担。
笔者提出这个命题的理由除了上述所讲要在公民的名誉权的保护和民众的知情权与言论自由的保护达到一种平衡外,还在于合法成立的新闻媒体对其公开发表的报道,作者与原刊登的媒体都有核实的义务,其他媒体和公民当然有理由相信该报道是事实。
但是,仅仅提出媒体报道的推定公信力的命题而没有其他的配套措施还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作者与原刊登的媒体要对转载的媒体因为转载扩大的影响承担责任,又造成了新的利益不平衡。笔者认为,要在作者与原刊登的媒体和转载媒体之间达到利益的平衡,就必须引入转载报酬制度。转载媒体在转载其他媒体的新闻报道及有其他作品时,要向作者支付稿酬,向原刊登的媒体支付转载费用,这是对作者及媒体劳动的尊重及对其承担风险的一种利益平衡。如果转载媒体未支付稿酬和转载费用的,一旦转载报道或其他作品涉讼,转载媒体自行在扩大影响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然而,从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来看,时事新闻不受该法保护,转载时事新闻并不需要对作者支付稿酬及原刊登的媒体支付转载费用。就是对纪实文学及其他受《著作权法》的作品,即使法律明文规定转载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在实践中执行的很不到位,不支付报酬成为了普遍现象,支付报酬的倒成了例外。因而,推行媒体报道的推定公信力的制度,这些规定及现象必须改变。

减负也是政绩统战民政


近日,到河北省的一个县住了一星期,得知那里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减负工作做得很好。前些年,该县农民人均负担在60—80元之间,去年减到了19元,今年减到17元。我到了两个乡,直接向农民调查,证实县里提供的数字是真实的。比较全国来说,这里农民的负担可能是比较低的。如果农业县都减到这个水平,农民再也不会觉得负担沉重。

该县财政局的一位同志告诉我,农业税及附加,目前只占县财政收入的3%。这个比例已经很小。别的项目稍微增收一点,或者支出卡紧一点,就能把这一项补起来。该县的财政收入,已经没有必要把眼光盯在农业和农民身上。

那么盯在哪里呢?

过去,基层干部的一件大事,就是找农民催粮催款。如今,该县上上下下把眼光盯在兴办乡镇企业上。眼光的改变,其实是工作职能的转变。他们的眼界开阔了,眼光放远了,大力发展矿产及加工业,取得了突出的效果。个人致富,税收增加,农民负担逐年减轻,社会也更加安定。

曾向一些县乡干部讨教:农民负担能不能在目前的水平上继续降低?他们说:“这不行,农业纳税过少,县乡的财政怎么办?”“如今减轻农民负担,就弄得县乡财政捉襟见肘。”

问这个问题,并非心血来潮,而是有所依循。如果农业背着沉重包袱,农产品很难在国际市场上形成竞争力,光靠廉价劳动力终究不能持久。当然,怎样减负,很多问题还需要探讨。总之,农业要走向现代化,必须走出重负之路。减负工作实实在在做下去,对解决我国农业问题是完全必要的。

这次采访,听到最多的议论,不是谈穷,而是谈贫富差距拉大。一些干部说,对此要做具体分析。如果富的更富,穷的更穷,这很不好,很危险,要遏制。如果富的富得更快,穷的也在变富,这就不是坏现象。避免贫富差距拉大,不是要遏制大户发展,而是通过税收调节、扶贫帮困、公益事业、慈善活动等,使穷的那一头直接得到资助,扶持其发展生产,逐步走向富裕,同时使广大群众从社会公益事业的改善和发展中获得利益。大户们的税额能挑起县财政的担子,使得农业税那一块愈来愈小,这难道不是好事吗?

“农民负担”是一个形象的、约定俗成的提法,减轻农民负担,是指从事农业的农民交纳农业税及附加费用逐步减少,不是说农民干什么事情都不必纳税。农民离开了土地,从事矿产业、运输业、建筑业、旅游业、经商、办店等,都应照章纳税。农民与城镇居民,从事这些行业的权利和义务是同等的。从不少地方的实际情况来看,众多大户是农民,是脱离了土地先富起来的农民,农民少了,这也正是农民自身的解放。

现在讲这政绩那政绩,把农民负担减下来,就是做农村工作干部的一大政绩。这样的政绩,不但符合农民利益,地方也获得了实实在在的发展。但愿做基层工作的同志切实树立起减负也是政绩的观念,努力从减负入手,找出一条发展地方经济、使农民不断致富的路子。

用“推定公信力”为转载、引用新闻失实解套


/ 11月18日《北京青年报》报道,因不堪忍受“姘头”称呼,已入狱服刑的沈阳市中级法院原副院长焦玫瑰起诉中国青年报社。事情源于2001年8月31日,《中国青年报》发表了题为《揭开“黑道霸主”刘涌的保护伞:干爹干妈和姘头》的文章。这篇署名“徐迅雷”的文章写道,刘涌的“保护伞”最直接的是3个人:……市中级法院副院长“焦玫瑰”则是他的“姘头”。
王松苗在11月24日的《检察日报》发表评论认为,首先,徐迅雷写的是评论文章, 与新闻调查式的报道截然不同,在报道的问题上,媒介的责任是证明报道的内容是真实的,而在评论的问题上,媒介的责任是证明评论的意见是公正的:其次,基于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需要,评论媒体需要承担的责任应当仅仅两种:一是注明新闻来源;二是在明知有错误的情况下停止引用;最后,如果转载或引用的新闻失实,主要责任应当由首发媒体承担,其他转载媒体按照现有的司法解释,应承担的是次要责任,而评论的引用者应当比转载者承担更小的轻微责任。
笔者认为,上面的评论非常中肯,指出了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和评论引用新闻中的责任区分及保护的底线,沿着这个思路,笔者也在思考,媒体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和评论引用新闻出现失实的情况为什么应当承担的是次要或者较轻的责任呢?在笔者看来,理由有二:一是新闻媒体转载其他媒体的新闻报道事实上是满足公民知情权的一个重要体现。某一媒体的受众毕竟有限,要让更多的民众知晓新闻事件,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其他媒体的转载行为必不可少。但是,如果每一个转载的新闻报道都要该新闻媒体去核实,否则其就有过错,要对摘转内容的失实负责任,事实上媒体是无力做到的,其结果只能是使媒体畏葸不前、不敢转载,损害的将是公民的知情权。二是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可以对国家事务和事关公共利益的新闻事件进行自由评论。公民在对于新闻事件评论时引用新闻媒体的报道,同样是转摘行为。如果说,每个公民对新闻事件在发表评论前都要核实清楚,否则就要对摘转内容的失实负责,这是作为个体的公民根本无法做到,其结果也只能是损害公民的言论自由。
  因此,在上述思考的基础上,笔者提出媒体报道的“推定公信力”的命题。其内涵是指对于合法成立具有报道权的新闻媒体的公开发表的报道,法律赋予其推定公信力,其他媒体和公民转载该新闻报道除非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对于摘转内容没有核实的义务,对其内容的失实也不负任何责任。这里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主要是指,已有事实表明该报道失实或报道中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已对报道表示异议,或报道中含有侮辱人格尊严的词语及明显不符逻辑和正常人的思维等情形下,转载的媒体执意要转载或不经核实转载,其就应在扩大影响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公民的名誉得不到保护,原刊登报道的媒体和作者,应对此承担责任。
  笔者提出这个命题的理由,除了上述所讲,要在公民名誉权的保护和民众知情权与言论自由的保护间达到一种平衡外,还在于合法成立的新闻媒体对其公开发表的报道,作者与原刊登的媒体都有核实的义务,其他媒体和公民当然有理由相信该报道是事实。
  但是,仅仅提出媒体报道的推定公信力的命题,而没有其他的配套措施远远不够。因为,作者与原刊登的媒体,要对因转载而造成的扩大影响承担责任,又造成了新的利益不平衡。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引入转载报酬制度。转载媒体在转载其他媒体的新闻报道和其他作品时,要向作者支付稿酬,向原刊登的媒体支付转载费用,这是对作者及媒体劳动的尊重及对其承担风险的一种利益平衡。但是,评论作者适当引用媒体新闻是属于《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行为,不须向原作者和原刊登的媒体支付稿酬。然而,从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来看,时事新闻不受该法保护,转载时事新闻并不需要对作者支付稿酬及原刊登的媒体支付转载费用。就是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转载要支付报酬的规定,在实践中都执行得很不到位。不支付报酬成为普遍现象,支付报酬的倒成了例外。推行媒体报道的推定公信力制度,这些规定及现象必须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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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有关加强审计执行与公信力的讲话


为了从源头上加强对审计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提升审计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切实有效地发挥审计推进法治、维护民生、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作用,从年底开始,省审计厅积极创新审计业务管理机制,构建审计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全面推行计划权、审计权、审理权、执行权“四分离”改革。3年来,审计权能分离改革在实践中取得了明显成效,提高了审计质量,提升了审计效能,从机制上促进了廉洁从审,从源头上推进了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审计权能“四分离”改革,归根结底就是将过去分散在各业务部门的计划权、审计权、审理权和执行权集中归并到四类部门,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审计权能“四分离”改革,就是将审计业务流程划分为计划、审计、审理、执行四个环节,设置相应的四类业务部门,计划权、审计权、审理权和执行权分别由相应的业务部门来履行。同时,修订业务操作规程,完善业务控制制度,实施相应保障措施,确保四类业务部门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达到提高审计效能和审计质量的目标。其中,设置计划管理部门,主要是完善审计目标控制机制;设置审计实施部门,主要是完善现场审计控制机制;设置专职审理部门,主要是完善审计质量控制机制;设置审计执行部门,主要是完善审计整改控制机制。

实践证明,审计权能“四分离”规范了四个环节的执法行为,提高了审计机关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增强了审计机关自身的“免疫力”,推进了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一是审计计划更加科学,资源配置更加优化。由于有专门的计划管理部门编制审计工作计划,能自觉将审计工作融入党委、政府的工作中心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高审计监督的实效。同时,统一调配审计力量,加强审计成本控制,节约了审计资源,提高了审计效率。

二是审计执法更加公正,审计整改更加到位。专职的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对所有报告中查处的问题,按同一尺度进行定性处理,对现场审计中因人为或过失影响项目质量的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从运行机制上保证了审计执法的公平公正。近年,审理复核部门共提出审理意见多条,先后将多份审计报告退回审计查证部门补充查证,多的退回5次。由于审理复核部门严格把关,年来没有发生一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三是廉洁从审更有保障,反腐倡廉更富成效。在审计权能“四分离”的管理模式下,审计权力运行的每一个环节都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从机制上保障了廉洁从审。近3年,纪检监察部门共走访和回访个被审计单位,多次进入重点审计项目审计现场,并对部分审计项目进行了全程跟踪监督,没有发现违反审计纪律的行为。

四是审计内容更加深化,建设性作用更加明显。审计实施部门集中精力摸清被审计单位的家底,真实客观地披露存在的问题,针对被审计单位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建议,从而使每一次审计成为了弥补被审计单位制度缺陷、促进资金规范管理的重要契机。

审计权能“四分离”实践的告诉我们,提升审计执行力和公信力,必须通过管理创新,完善制度体系,强化内部控制,构建权力运行监控机制。第一,要切实强化自身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审计权能“四分离”改革一方面通过内部分权制衡的运行机制,预防审计不作为或乱作为现象的发生,确保廉洁从审和执法公正;另一方面凭借有效的审计执法管理模式,将执法过程、监督对象、查处的问题、处理的结果等重大事项,通过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将审计权力从封闭转向开放状态,压缩审计执法的弹性空间和模糊地带,自觉将审计执法纳入公众监督的视野。

第二,要勇于推进制度创新,从源头上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审计权能“四分离”,力图从制度创新的角度,构筑审计执法的阳光通道,以新的制度和规则在审计执法四道环节设置监督和制衡点,将审计执法的自由裁量权控制在科学合理的范围内,保证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国家审计的客观公正。

第三,要特别注重制度实施的实际效果,推动建立反腐倡廉的长效机制。目前行政执法所面临的诸多问题,都是在制度执行层面出现了偏差。审计权能“四分离”的关键在于建立一种科学的运行机制,其本身就是制度实体与制度程序的有机统一。

演讲稿也叫演讲词,它是在较为隆重的仪式上和某些公众场合发表的讲话文稿。 演讲稿是进行演讲的依据,是对演讲内容和形式的规范和提示,它体现着演讲的目的和手段。希望《“政绩广告”亟待提高公信力》一文能帮助您解决关于2024“提高思想觉悟的检讨”相关的问题,再次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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