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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讨整改措施

外贸处治理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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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处治理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外贸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安排及措施
根据厅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外贸处围绕我厅查找商业贿赂的9个重点问题,结合处室工作实际,进行了认真分析和讨论,决定从广交会摊位安排、进出口许可证发放审批管理、供港鲜货商品分配等三个方面入手,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和办事程序,把反商业贿赂工作与反腐败工作紧密结合,具体落实到每一项工作和每一道工作环节中,严格贯彻和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把反对商业贿赂工作不断引向深入,取得实效。
外贸处处长全面负责处内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是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制定处内各项工作制度,并组织贯彻落实、检查、督促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发现、反映和处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版权所有
具体的工作措施如下:
(一)治理“广交会摊位分配”中商业贿赂的措施
根据商务部及省厅的有关规定,正式制定了《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湖北交易团分配性展位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实施以来,得到了广大参展企业的好评。为了进一步规范广交会摊位分配,治理摊位分配中可能出现的商业贿赂问题,特制定以下措施:
1、广交会展位的分配管理严格按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审查参展企业资格条件,按照量化评分的原则打分依次分配展位,不采取招标方式安排展位。
2、展位分配方案及时在我厅网站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设立投诉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事件。对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我厅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或单位。
4、负责人:葛翔;经办人:徐博源
(二)进出口许可发放制度
1、发证人员签发各类进出口许可证,应严格按照《进出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要求办理,认真审查进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和各种附加材料,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必须及时受理,不得无故拒绝企业申请;对缺少材料的企业申请,必须一次性告知企业,严禁工作人员刁难办证企业。
2、办理各类进出口许可证,实行工作日制度。无特殊原因,一般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地市企业和网上申领企业实行随来随办,减少企业办证时间和费用。
3、对发证工作人员出现违规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调离工作岗位,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负责人:石明辉;经办人:陈明丽,付丽萍
(三)外商来华邀请审批事项。负责人王伯祥,经办人李晓莉。
1、审批依据: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调整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鄂审批权限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1994]45号)。
2、办事程序:
(1)各市州企业邀请外商来鄂,先报各市州商务局,然后转报我厅。
(2)省直进出口企业邀请外商来鄂,直接报我厅。版权所有
3、审批内容:
(1)国外客商所在国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2)在鄂企业与国外客商所签署的合同或协议;
(3)国外客商护照复印件;
(4)在鄂企业邀请国外客商的申请报告。
(四)供港鲜活商品事项。负责人王伯祥,经办人李晓莉。
1、办事依据:商务部关于印发《供港鲜活冷冻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办事程序:每年初根据商务部下达的供港鲜活商品的配额,经报厅领导审定后进行二次分配。年中每月根据广州特办下达的配额分配任务按规定比例进行二次分配。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事,服务企业。
3、办事时间。三个工作日。

《外贸处治理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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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厅规划财务处治理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商务厅规划财务处治理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商务厅规划财务处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安排及措施
根据我厅专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要求和安排,规划财务处针对我厅查找商业贿赂的9个重点问题,结合本处室岗位实际,决定从已有的部分商品进出口配额管理、部分商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厅本级政府采购、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和全省商务系统国有资产管理等六个主要业务入手,以“公开、透明、加强监督”为总原则,明确责任与分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落实具体环节,把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形成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一、规划财务处防治商业贿赂的总体安排
(一)规划财务处处长是处室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总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处内各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二)分管副处长就所分管业务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负第一责任,并对处长负责。业务经办人就其所负责岗位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负具体责任,并对分管副处长负责。
(三)由规划财务处处长主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处内业务碰头会,加强工作汇报交流,积极开展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反映和处理工作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二、规划财务处防治商业贿赂的具体措施
(一)部分商品进出口配额管理
1、公告公示。每年9-10月份,将商务部有关申报下一年度进出口配额的公告在厅网上公示。
2、直接下达。商务部于次年元至二月份下达年度配额进出口商品总量,由商务部直接将进出口配额下达分配给申报企业。
3、严格办理程序。依据商务部下达给企业的进口配额分配文件,企业凭市州商务局签暑意见的介绍信,方可办理办理部分商品进口配额证(出口配额证在外贸处或特办办理)。
4、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对企业发放“办证指南”宣传册,并将“企业办事指南”公示,方便企业了解办事程序及有关政策,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5、分管副处长:陈昌武;经办人:邓小云
(二)部分商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
1、严格按照《货物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xx年第26号)受理企业申请办证。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必须及时受理,并告知取证时间,在获得商务部网上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及时告知企业。
2、从“服务企业,方便企业”出发,规范申报和领证时间,及时与商务部沟通,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3、减少办事程序,实现限时承诺。
4、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对企业发放“办证指南”宣传册,并将“企业办事指南”公示,方便企业了解办事程序及有关政策,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版权所有
5、分管副处长:陈昌武;经办人:邓小云
(三)厅本级政府采购
1、决策与执行分开,采购和付款分开。我处转发了《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程序及省级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鄂商规[20xx]2号),成立了由张忠宝副厅长为组长,规划财务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监察室、后勤中心及相关采购处室(单位)负责人为小组成员的厅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明确了机关内部的政府采购程序,做到了决策与执行分开,采购和付款分开。
2、规范操作程序。我处通过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严格规范了相关操作程序,做到了严格按政府采购计划上报,严格按政府采购程序进行招标、询价,严格按评标结果签订合同,严格按合同组织验收,严格按合同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3、自觉接受监督。政府采购的全部过程都要厅监察室、采购单位及厅内相关采购处室参加,以便加强监督,防范商业贿赂发生。整个程序结束后,在采购资料归档的同时,准备一套相关资料送监察室备案。
4、分管副处长:蔡子政;经办人:朱丽艳
(四)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1、从20xx年度起实行省、市(州)、县三级管理。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根据年度“市场开拓资金”使用计划,共同商定省级使用部分和分配市州使用部分的资金额度。
2、成立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项目计划评审和资金额度分配,最后由厅党组集体批准决定。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家组成,评审由厅监察室全过程监察。
2、项目计划及相关结果在厅网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络管理系统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对各省资金额度分配原则和厅党组决议分配使用资金,杜绝暗箱操作的发生。对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受理后15个工作日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或单位。
4、分管副处长:陈昌武;经办人:杜辉
(五)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
1、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操作程序严格按照省商务厅、财政厅《湖北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

商务厅规划财务处治理商业贿赂整改措施第2页

(试行)办法》(鄂商规[20xx]35号)和《湖北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鄂商规[20xx]48号)规范执行。
2、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项目资金分配做到“三统一”:统一管理办法、统一项目评价标准和统一评审程序,坚持由评审委员会集中评审,由厅党组集体决定的公共资源分配原则。
3、评审过程由厅监察室全过程监察,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分管副处长:蔡子政;经办人:杜辉
(六)全省商务系统国有资产管理版权所有
目前这一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国有产权转让。为防治商业贿赂,我处采取积极措施,把好国有产权转让的“三道关”。
1、规范审批关。对直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严格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转报省国资委审批。
2、严格资产评估关。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应严格执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1年第91号令)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程序到省国资委办理评估备案手续。
3、公开交易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按规定在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4、分管副处长:蔡子政;经办人:王汉

《商务厅规划财务处治理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整改措施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整改措施


商业贿赂的防范措施

为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我局以开展国土资源系统行风建设工作开路,认真调查摸底,采取查摆问题及发放征求意见表的形式,广泛征求部门及服务对象对国土系统的意见,经梳理汇总的意见有五条:1、政务公开方面:对矿权招、拍、挂公告宣传力度不够,建议在沿河报及电视台予以公告;2、依法行政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对国有土地非法买卖及违法用地应严厉打击;3、需进一步改进服务态度;4、收费标准方面:(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太高,企业无法承受;(2)加大对国有土地招拍挂及征地补偿标准的宣传,并以相应表册下发给外商。

为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系统行风建设,树立国土系统管理部门“为民、高效、廉洁、务实”的形象,改进不足,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经过认真深入研究,我局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一、针对查摆出来的问题进行分类整改

我局采取以“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为指导思想,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把问题的滋生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边整边改,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一)对矿权招、拍、挂公告宣传力度不够,建议在沿河报及电视台予以公告。1、是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努力提高工作透明度。经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全面拓开我局政务公开宣传工作,特别是做好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的招、拍、挂程序的公告,确保在沿河报道、沿河县国土资源网站及沿河电视台等媒体书面公告形式进行能见到我局的公告事项。从而增加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的报、拍、挂程序的透明度,预防暗箱操作行为。2、建立和完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招、拍、挂管理制度。版权所有

(二)加大商业贿赂治理工作力度,对国有土地非法买卖、矿业权违法转让和违法用地给予严厉打击。1、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法律意识。加大《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6.25”全国土地日、“8.29”测绘日法制宣传日进行广泛宣传,并将我局的行政事务办理承诺在沿河报道和沿河电视台进行公告,同时,各乡镇国土资源所也对矿山地质环境备用金的收取依据及收费标准,对土地出让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制作成宣传专栏,扩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面。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加大对全县国有土地非法买卖及违法用地的查办力度。特别是要重点查处对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干预和插入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谋取私利的行为;评估中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造成固有资产大量流失的行为;项目发包中收受贿赂排斥公平竞争的行为及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重大案件。并从严追究,公开曝光,惩一儆百,增强震慑力。

(三)、增强全局职工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国土系统干部自身的业务学习,全面提高工作业务水平。召开全局职工会议,对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进行业务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建立健全教育、监督、制度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八荣八耻》社会荣辱观学习“五条禁令”和“十项便民”措施,努力提高国土资源系统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本能,全面提高国土系统工作业务能力。

二、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长效机制,是预防和遏制商业贿赂的发生,推行依法行政的有效途径。一是总结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中层干部轮岗制,预防了腐败滋生的环境,同时保护了我们的干部;二是进一步完善和出台内设单位相应规范制度;三是加大国土系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推行政务公开,实行“阳光行政”。

三、下步工作打算版权所有

(一)对国土资源系统行风建设继续实行明查暗访工作,进行分级调查。

(二)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和不足,巩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成果。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整改措施》

如何治理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如何治理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商业贿赂已经成为影响经济社会正常运行的一大“公害”。为此,党和国家在反腐败的统一框架下,把开展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六大领域作为20xx年专项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的重点,也自然就在情理之中。准确把握现阶段商业贿赂的特点,积极探索反商业贿赂对策,不仅是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而且也是将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促进社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为了配合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使商业贿赂治理工作在法治的轨道内顺利进行,推动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在已有研究队伍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成立了治理商业贿赂研究中心。赵秉志教授任研究中心主任,卢建平教授、李希慧教授任研究中心副主任。6月6日上午,研究中心在北师大主楼举办第一期治理商业贿赂专题论坛。高铭暄教授、赵秉志教授、卢建平教授出席论坛并作了主题发言。

左坚卫副教授:从源头遏制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一对一”的行为特点以及行贿受贿双方结成利益共同体的现实,决定了查处商业贿赂的难度较大,犯罪黑数较高。因此,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不宜放在惩办已经发生的违反犯罪活动上,而应当防范于未然,从源头上减少商业贿赂发生的机会。因此,完善监管体系,从源头遏制商业贿赂,是治理商业贿赂的关键。对此,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第一,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

在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方面,最重要的是确立严格而明确的市场准入条件和作为这种条件的体现市场主体的经营资格。只有取得了经营资格的主体,才能够在某一核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市场退出制度方面,主要是要做到将那些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极差,以及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市场主体强制性清退出市场。

第二,建立与完善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体系

(一)加快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管理立法步伐

(二)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

在建立与完善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体系后,就可以通过对存在行贿记录等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进行严格监管,甚至将一些信用极差的市场主体强制性清退出市场,减少商业贿赂产生的源头,有效遏制商业贿赂的发生。

第三,建立健全商业贿赂高发领域的行政监管体系

从已经发生的商业贿赂案件来看,相关领域行政监管的缺失,是商业贿赂得以肆虐的重要原因。建立健全商业贿赂高发领域的行政监管体系,已经成为治理商业贿赂的当务之急。

1、完善商业贿赂高发领域的行政监管法律法规;

2、健全监管机构;

3、将监管职责落到实处。

吴宗宪教授:治理商业贿赂的对策

商业贿赂已经成为严重影响中国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正常运行的重大问题,需要从多方面采取对策加以治理。目前,特别应当重视下列方面的工作:

一、构建反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

商业贿赂不仅涉及面广,而且存在着极其复杂的情况,仅仅依靠某一种或者某一类法律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这类问题。因此,需要建立反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

1.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在目前涉及到商业贿赂的立法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内容比较笼统,而一些部门规章,法律层级太低,法律效力较弱。这些都限制了立法在遏制商业贿赂方面的作用。所以,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整合现有立法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

2.完善刑事惩罚法律。要在刑法中明确规定对于商业贿赂罪的刑事责任,增大这类行为的成本,遏制犯罪者从中牟利的现象。

3.制定行政法规。在颁布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之后,要通过国务院行政法规,细化《反商业贿赂法》中的有关内容,解决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反商业贿赂问题。

4.制定部门规章。有可能发生商业贿赂行为的政府主管部门,都应根据本部门的业务情况,进一步明确本领域中商业贿赂的具体表现形式,确定相应的处置措施、行政责任和预防对策。

二、完善举报制度

针对商业贿赂隐蔽性强、取证困难的特点,要完善举报制度,畅通发现案件线索的渠道。

1.完善举报人保护制度

2.严惩侵害举报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3.改进举报人奖励制度

三、改进政府管理体制

四、完善监管制度

赵秉志教授:商业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问题

商业行贿犯罪所

如何治理商业贿赂整改措施第2页

涉及的刑法典第164条规定的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389条第1款规定的行贿罪,第391条规定的对单位行贿罪,以及第393条规定的第一种单位行贿罪,都以行为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成立要件。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谋取不正当利益存在分歧,同时,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的设置使惩治行贿犯罪陷入了某些困境。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作为行贿犯罪构成要件的“谋取不正当利益”。

正确认定行为人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关键,在于准确界定“不正当利益”。在界定不正当利益时,应当明确以下两个问题:第一,“不正当利益”不限于“非法利益”,二者之间是一种包容关系,非法利益为不正当利益所包含,不正当利益中除了法律禁止取得的利益即非法利益外,还包括根据国家政策、国务院各部门规章不应当取得的利益。第二,“不正当利益”不同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首先,从逻辑上看,这两个概念无法等同;其次,从《通知》的规定来看,“不正当利益”也不能理解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最后,如果将不正当利益等同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那么规定行贿犯罪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构成要件就是多此一举,因为通过行贿获得的利益都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应当是对这一要件进行修改。笔者主张,将刑法典规定的作为某些行贿犯罪构成要件的“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修改为:“为了促使有关人员滥用职权或者违背职责,进而谋取利益;或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进而谋取利益”。这样,既可以将那些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行为纳入刑法的打击范围,又可以对那些虽然谋取的不是不正当利益,但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来谋取利益,并且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造成破坏的行贿行为,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框架内予以刑罚制裁。同时,还避免了将那些只是为了加快官员例行职权的行使而被迫行贿的无辜者纳入打击范围。

刘广三教授:商业贿赂犯罪的证据问题

商业贿赂犯罪的证据与其他犯罪证据一样,也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特征。但除此以外,商业贿赂犯罪的证据还具有以下特点:

(1)案件证据的单一性;(2)案件证据的互证性;(3)案件证据不稳定;(4)直接证据缺乏。由于商业贿赂犯罪证据的上述特性,我们用传统的证据规则来惩治这类犯罪显得无力,为能达到预防、惩治和消灭犯罪的作用,应重新确立有关的证据规则。

第一,关于证明责任的推定规则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在控方,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但亦有例外,如我国1988年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就针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规定了证明责任的倒置。结合具体司法实践,我国也可以确立贿赂推定规则,就是当出现行贿人与受贿人单独联系的一对一情形下,行贿人或受贿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受贿或行贿后,被指控受贿或行贿的一方应当提供相反证据以示清白,如不能提出反证,则推定受贿或行贿罪成立。当然,贿赂推定原则适用的范围应有所限制,根据我国司法实践,贿赂推定只宜在“一对一”证据情形下适用。

第二,关于商业惯例不得作为证据的规则

在审判实践中,常常会碰到被告人以商业惯例收受费用为由进行辩护,法官在没有明确的法律根据的情况下不得不考虑被告人的抗辩理由,甚至宣告被告人无罪,因此在立法上确立商业惯例不得作为证据规则有着积极的意义。

高铭暄教授:中国反商业贿赂的历史进程

在新中国成立之后,50年代之初,我们曾经开展过三反五反运动,从这个运动揭示出来的关于资本家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现象,如果用今天的眼光看就是商业贿赂,反行贿作为五反的目标之一。当时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但当时不用这个名字,受贿包含在贪污罪里。

1979年刑法第八章规定的渎职罪包含9个罪名,其中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但是没有规定公司企业人员贿赂罪,但是由于国有公司企业人员也是国家干部,有关罪名也可适用公职贿赂罪名,所以就没有商业贿赂。

1981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制止商品流通中不正之风的通知》,《通知》制止企事业单位、经济单位在经济活动中私通买卖、禁止从中牟利、禁止回扣,1984年关于严惩贿赂犯罪的规定提高公职人员贿赂犯罪的法定刑,科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1986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严禁在经济活动中牟取非法利益的通知》。

1988年,对受贿人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的主体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

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首次规定了经营者贿赂的民事责任形式责任。

1995年2月28日《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9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职工受贿罪,作为商业贿赂内容之一,单行刑事法律首次予以规定。

《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构成商业受贿罪。从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个决定开始,这种行为为商业受贿罪。商业贿赂一般是从95年开始叫的。

1995年12月18日正式在司法领域定的商业贿赂罪。

1997年新的刑法颁布,把主体严格的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后来的第三节,既规定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也规定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前者规定在第163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并处没收财产。

20xx年底,包括我国在内120多个国家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加强与商业贿赂作斗争。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在20xx年12月和20xx年4月,先后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商业贿赂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之外的其他单位人员,并加大对商业贿赂的处罚力度。

卢建平教授: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及其启示

“朗迅”、“得普”和“张恩照”案件是我国治理商业贿赂行动中比较引人瞩目的亮点,而这些案件无一不和一部外国法律有关:这就是美国1977年的《反海外腐败法》。版权所有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简称FCpA)于1977年制定,期间经过1988年、1994年和1998年三次修改,其宗旨在于限制美国公司和个人贿赂国外政府官员的行为,是目前规制美国企业对外行贿的最主要的法律。

《反海外腐败法》的立法背景是由于“水门事件”的影响,美国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发现不少美国公司为了获取有利于自己的待遇,曾经对某些外国政府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的官员大量行贿。

由于《反海外腐败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本国公司和个人,给美国公司的海外扩张带来了一定的制度成本,因此,自该法颁布之时,就受到众多大公司的激烈反对。为此国会通过了1988年《全面贸易与竞争法》(OTCA),对《反海外腐败法》进行了修订,如将向国外政府官员的支付分成两类:一种称为腐败性支付,其目的在于诱导该官员滥用或偏离其职责,从而获得或者保留某些合同、特权等;另一种支付称为加速费,其目的仅在于完成或加快政府例行职权的行使。

1988年后,美国继续致力于将《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范围扩大,增强了其国际影响力。1988年之后的修正案继续体现了这个意图。虽然1994修正案只调整了法律的个别词语,但1998年修正案却将《反海外腐败法》的管辖范围进一步扩大,将外国企业或自然人在美国境内实施的违反《反海外腐败法》的行为也纳入该法的管辖范围。

《反海外腐败法》包括了禁止条款、第三方支付、抗辩和处罚条款。

王秀梅教授:《反腐败公约》对我国惩治商业贿赂立法的借鉴价值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不仅超出以往类似的法律文件中将基本的腐败方式,诸如行贿、挪用公共基金等行为予以犯罪化,而且还将影响力交易和第16条规定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我主要讲我国刑法执行《公约》,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纳入我国刑法典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准确界定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内涵和外延

关于外国公职人员的理解,《公约》第2条第2款规定,“外国公职人员”,系指外国无论是经任命还是经选举而担任立法、行政、行政管理或者司法职务的任何人员;以及外国,包括为公共机构或者公营企业行使公共职能的任何人员。这里容易出现理解偏差的是“公共机构或者公营企业行使职能的任何人员”。

第二,明确行贿、收受贿赂的主体和索取贿赂的主体范围

《公约》第16条第1款主要是关于商业活动中行贿罪的规定,在该规定中,并未对行贿罪的主体加以任何限制,即任何个人或者实体均可构成《公约》规定的行贿罪。应当说,无论所企盼的国际商务有关的商业是否成功,或者是否获得其他不正当好处,均不影响该罪的构成。

《公约》第16条第2款则明确规定了索贿和受贿罪的主体为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一方面应明确组织的概念,另一方面该款也为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构成贿赂罪做了非常严格的限制性的规定,即必须是执行公务时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第三,正确理解“不正当好处”的含义

第四,厘清向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及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索贿和受贿的前提条件

第五,《公约》规定犯罪行为国内化过程中,还应考虑“腐败行为的后果”

张远煌教授:商业贿赂的对策思考

1、完善制度建设,形成反商业贿赂的合力

我国已有包括行政、民事和刑事制度在内的反商业贿赂的基本法律框架,但现行规定存在协调程度和完备性较差、执法主体混乱、制裁力度不够、执法尺度不一等问题,需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使分散的力量得以有效整合。

2、切实提高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率,遏制大要案的发生

目前应着重解决两方面的问题:首先,应在一些重点行业和部门大力推行《公益举报制度》,鼓励员工揭发、透露公司、企业主管或分管人员的违法舞弊行为,并对举报人予以切实保护,使商业贿赂行为能及时被发现;其次,加大对商业贿赂双方的经济制裁力度,使行为人在经济无法占便宜,有效遏制商业贿赂的获利动机。

3、加强对垄断行业和关键部门实权人员的预防、监督机制建设版权所有

要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的发生和蔓延,必须结合行业和部门的不同性质和特点,以垄断行业和关键部门的实权人员为重点,切实加强内部预防和监督商业贿赂行为的机制建设,有效抑制权力对市场经济的不当介入,最大限度地减少商业贿赂赖以产生的土壤与空间。

《如何治理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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