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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形态心得体会

树好形象要加强四种修养、做到“五明”。

人的思维和想法,总是随着时间不断的改变。基于自己的思考和感悟,我们一般通过心得体会的方式把它呈现出来。写心得体会是我们学习时经常遇到的事情,心得体会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在写自己的心得体会时要注意些什么呢?小编花时间特意编辑了树好形象要加强四种修养、做到“五明”,希望你能从中找到有用的内容!

一、树好组工干部形象必须努力加强四种修养:
一要勤于学习。要学以立德,学以立志,学以增知,学以致用。特别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地、处理外界信息,洞察环境地变化,博才众长,超前应对,向一切可以学习的人学习,向一切可以学习的事学习,做到活到老,学到老。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思想才能与时俱进,知识才能不断更新,能力才能不断增强,工作才能不断开创新局面,迈上新台阶。
二要善于思考。不思考就不会有创新,干任何事情、任何工作,都要动脑筋,想办法,见微知著,洞察本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加强信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科学管理制度,以公道正派、诚实守信打造企业品牌,争创一流业绩。
三要勇于开拓。要有强烈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创新能力;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要敢于工作,善于工作。重点做好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的文章,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围绕服务经济发展,积极探索组织工作服务经济发展的新机制,深入基层搞好调研,找准组织工作服务经济发展的着力点,及时调整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
四要公道正派。人事部门是一个很严肃、很正派、很清廉的部门,要把公道正派作为一种政治品质、思想作风、人格力量,对已清正、对人公正,做到正派用人,用正派人。要善于把“公道正派”作为一面镜子、一把尺子,经常检查、反*、修正和提高自己,从心底确立公道正派的信念。
一、树好组工干部公道正派形象要做到“五明”:
一要举旗鲜明。组工干部起到导向作用,在重大问题前要头脑清醒,举旗鲜明,立场坚定。
二要遇事开明。遇事要胸怀坦荡,力戒小肚鸡肠。
三要做人光明。牢记权利是人民群众给予的,使用来服务于人民群众的,做到把献身党和人民的事业作为人生的最高追求。
四要用人透明。在加强法规教育、打击用人不正之风的同时,要严格落实《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等规章,违者应受重处。
五要为官廉明。要常思贪欲之害,常弃非分之想,常怀律己之心,多体察群众疾苦,养成淡雅廉洁和奉公守法的习惯,为党员干部带好头,做表率。
树组工干部形象关键是把组织工作中的每一件事情当作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来做。对群众来说,认识和评价组织工作和组织部门,主要通过组工干部日常工作中的点滴小事。组工干部的一言一行代表着组织部门和组工干部队伍的整体形象,因此,每名组工干部必须练就扎实的基本功,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才能提高一言一行的规范性、纪律性和约束性,把小事情做扎实、做漂亮,做到群众心里,赢得群众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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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四种特性


人的四种特性人格的独特性一个人的人格是在遗传、成熟和环境、教育等因素的交互作用下形成的。由于人格结构组合的多样性,人与人没有完全一样的人格特点。所谓“人心不同,各如其面”,正说明了人格是千差万别、千姿百态的。人格的稳定性
人格的稳定性是指个体的人格特征具有跨时间和跨情境的一致性。在行为中偶然发生的、一时性的心理特性,不能称为人格。例如,一位性格内向的大学生,在各种不同的场合都会表现出沉默寡言的特点,这种特点从入学到毕业不会有很大的变化。俗话说,“江山易改,秉性难移”,强调的是人格的稳定性。当然,人格的稳定性并不意味着它在人的一生中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生理的成熟和环境的改变,人格也可能产生或多或少的变化。
人格的整合性
人格虽有多种成分和特质,如能力、气质、性格、情感、意志、认知、需要、动机、态度、价值观、行为习惯,等等,但在一个现实的个人身上它们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受自我意识的调控。
人格的整合性是心理健康的重要指标。当一个人的人格结构的各方面彼此和谐一致时,就会呈现出健康人格特征;否则,就会使人发生心理冲突,产生各种生活适应困难,甚至出现“分裂人格”。
人格的功能性
人格决定一个人的生活方式,甚至决定一个人的命运,因而是人生成败的根源之一。当面对挫折与失败时,坚强者能发奋拼搏,懦弱者会一蹶不振,这就是人格功能的表现。性格就是他的命运时。当人格正确发挥其功能时,表现为健康而有力,支配着一个人的生活与成败;而当人格功能失调时,就会表现出软弱、无力、失控,甚至变态。
人的四种特性

增强四种意识的心得


目前正在深入开展的创先争优活动意义重大,各级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饱满的精神状态、务实的工作作风,扎实抓好这一活动。当前,活动正处在开好局、打基础的关键时期,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增强四种意识:

一、创先争优增强责任意识

由于学习实践活动刚刚结束,可能有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乃至领导干部存在倦怠情绪。对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头脑,认识到开展经常性集中教育活动是党的建设的重要法宝,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有效途径,是夯实党的组织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选择。作为一名党的领导干部,必须积极主动、义不容辞地抓好党的重大活动,切实摆上重要位置。要组织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认真学习中央和省、市委有关文件与领导讲话精神,切实统一思想,消除模糊认识,提高参与活动的积极性。

二、创先争优增强表率意识

实践证明,搞好任何一项活动,关键是领导带头。这次创先争优活动搞得好不好,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组织书记责任重大,必须切实履行双重职责,既抓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促进本部门本系统活动开展,又要带头公开承诺、付诸行动,发挥表率作用。要坚持党委(党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班子成员共同抓这一行之有效的做法。同时,活动的大量工作是以基层党组织为单位进行的,必须加强对基层党组织书记的培训,使之明确目标任务,掌握政策方法;要注意交任务、压担子,让他们唱主角,发挥好示范引导作用。

三、创先争优增强配合意识

这次活动时间跨度长、工作任务重、标准要求高,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部门必须在市委和市委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活动开展提供大力支持。市委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交待的各项任务,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按质按量完成,不能推诿扯皮。

四、创先争优增强创新意识

整个创先争优活动遵循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要求、方法步骤等大的框架、要求不能变,但具体到每个部门、每个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都要立足各自实际,突出各自特点,大胆进行创新,切忌照搬照抄照转。要注重用新思路研究新情况,用新办法解决新问题,用新措施开创新局面。要吃透上情,把握下情,了解外情,找准结合点、创新点,真正做到指导思想不能创新,指导方法可以创新;基本原则不能动摇,具体落实可以立足岗位;目标要求不能改变,实现途径可以多种多样,努力创出特色、创出品牌、见到成果。

四种形态心得体会


四种形态(一)

王岐山书记在xx调研时强调,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四种形态",是以来反腐倡廉工作的经验总结,是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党战略部署的具体体现,也是反腐败治标和治本相结合的战略思想,"四种形态"从党纪和法律两把尺子划分,既全面概括了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的四种情形,也严格界定了党员干部接受监督、自警自律的"四道防线".论述高瞻远瞩,含义深刻,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彰显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拓展了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的新思路,为我们抓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和反腐败斗争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贯彻落实好王岐山书记讲话精神,准确把握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要始终把纪律挺在前面,严起来、立起来,抓早抓小,不断校正党风政风,解决好"不是好同志就是阶下囚"的两级化问题,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把握好"四种形态",要突出一个"严"字。"党纪严于国法"是从严管党治党的需要。国家法律是社会中每个人都必须接受的行为准则,是底线要求。党规党纪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是对党员的刚性约束。新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将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行为具体化到"四个必须"和"八条规范".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原有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梳理整合、科学修订为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把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更加具体化。共产党员作为社会事业发展的中坚力量,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只有纪严于法,才能保证党员干部真正敬畏纪律、遵守纪律,不敢触犯严格的党规党纪,进而不会触犯法律,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纪在法之前,违法必先违纪。当法律的底线遭到践踏时,纪律的红线也就荡然无存。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起来、立起来,执行到位,把工作重心从"盯违法"转移到"盯违纪",有纪必依,违纪必纠,以"零容忍"的态度持续释放执纪必严的信号。从严惩极少数转移到管住大多数,管住"好干部"堕落为"阶下囚"的"中间地带",把"严管就是厚爱"落实的监督执纪中。

把握好"四种形态",要突出一个"早"字。"四种形态"是纪检监察机关"三转"的深化,对我们进一步聚焦主业主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具有更清晰的导向要求。"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体现的就是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平时的小问题不抓不管,等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时候查处了,这是对干部的不负责任。只有把违纪的少数人处理到位,形成震慑才能防止大多数人犯错,"拔烂树"是为了"治病树","治病树"是为了"正歪树",烂树不除,病树难治,病树不治,歪树不正。执纪问责这个"杀手锏",不是为了多处理人,而是让党员干部心存敬畏,手握戒尺,防微杜渐,少犯错误,甚至不犯错误。党章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的职责,我们就要履好职尽好则,对干部经常咬咬耳朵、扯扯袖子,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教育提醒,关口前移,抓早抓小。纪律审查既要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也要重视审查轻微违纪行为,逐步加大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比重,减少严重违纪违法立案查处的比重。

把握好"四种形态",要突出一个"实"字。"四种形态"的落脚点就是要求监督执纪抓实见效。纪律审查要实。坚持依规依纪处理问题线索,建立问题线索管理数据库,定期召开问题线索评估会,重要线索及时核查,做到案件线索梳理全面及时、线索排查科学准确、案件查办快速有效。凡重大问题和上级交办的案件,及时向省纪委报告,在省纪委的指导下,严查快办,做到对腐败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不姑息、不纵容、不手软,形成强大震慑。执纪审理要实。根据中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纪检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酒泉市制定下发了《酒泉市纪检监察机关"县案市审"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定性量纪程序标准,确保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不断提高案件审理工作质量。整治"四风"要实。坚持、巩固和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严防"四风"问题反弹,盯紧看牢关键时间节点,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委"双十条"规定以及"四风"问题,寸土不让,一经发现严肃审查、从重处分、通报曝光。酒泉市今年通过集中检查、重点抽查、信访核查、明察暗访等方式集中整治公款送礼、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车私用等违纪违规行为。通过对25个市直部门单位、109个县直部门单位、12个乡镇进行专项检查,梳理各类问题线索254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交办、转办、督办。目前,已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26起,处理59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8人。落实"两个责任"要实。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主体责任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通知》,逐项逐条对落实主体责任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坚持"一案双查",制定下发了《酒泉市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对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今年以来,有7名主要负责人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被问责,1名纪委书记履行监督责任不力被追究责任。

四种形态心得体会(二)

从严监督执纪

今年以来,xx市xx县纪委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聚焦主责主业,坚守责任担当,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早教育、常提醒、严监督,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从严执纪监督执纪,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抓早抓小"正歪树".县纪委对党员领导干部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采取函询、诫勉谈话等方式及早处理,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在信访举报中,注重教育提醒,把好问题线索精准化筛选关口,突出抓早抓小,及时发现、核查违反纪律和规矩的问题,对反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一般轻微违纪问题,及时约谈函询,及早教育提醒,防止小问题演变为大错误。1-9月份,共受理问题线索123件,初核76件,开展谈话函询17(件)次,提醒谈话2人,发函说明情况15(件)次。

动辄则咎"治病树".县纪委对违反党规党纪但不足以沦为"阶下囚"的党员干部,出重拳、下猛药,当头棒喝,治病救人。一是持之以恒抓作风建设。紧盯元旦、春节、五一、中秋等重要时间节点,采取"节前教育提醒、节中明察暗访、节后问责通报"的方式,加大明察暗访和公开曝光力度,驰而不息纠正"四风".坚持月分析、季研判、年汇总,对"四风"问题的新形式、新动向,显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深入分析,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严防"四风"问题反弹回潮。1-9月份,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问题6起,通报2次,问责7人;查处"不作为"问题16起,通报4次,给予党纪处分2人,诫勉谈话9人,通报批评单位12个、个人19人,写出书面检查9人,并在县电视台《作风建设曝光台》公开曝光。

重拳出击"拔烂树".对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坚持惩治腐败"零容忍"态度,重拳出击、决不手软,及时清除党内"毒瘤",维护"森林"的健康生态。严肃查处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以各种手段虚报冒领危旧房改造资金、强农惠农补助(补贴)、扶贫资金、征地拆迁补偿款以及民政救济款等问题。对少数严重违纪行为的,该重处分的重处分,该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就作出职务调整,切实保障"制度铁笼"牢不可破,从而倒逼"收手收敛".积极发挥县委反腐败协调小组作用,加大与检察、公安、审计等部门的协调力度,形成纪律审查合力,提高纪律审查质量和效率。1-9月份,立案51件,结案46件,给予党政纪处分78人,其中,给予留党察看处分8人,给予开出党籍处分13人,移送司法机关11人,挽回经济损失77.8万元。

四种形态学习体会


如何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是对党的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既是当前纪律检查机关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基本遵循,也是对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既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又要学会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这不仅是工作任务,更是工作方法。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如何理解

古代扁鹊见蔡桓公的众所周知,蔡桓公讳疾忌医,结果从"疾在腠理"、"疾在肌肤",变成"疾在肠胃"、"疾在骨髓",终不可治。同理,有人用"勤浇树、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来形容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好比"勤浇树";"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好比"正歪树";"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好比"治病树";"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好比"拔烂树".在整个"森林"生态中,病树、烂树毕竟是少数,执纪监督工作更多的是"勤浇树"、"正歪树".相对于党纪重处分和刑事责任追究,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尚是柔性措施,既是警示惩戒,更是教育挽救,让游走在法纪边缘的党员干部悬崖勒马。

然而,"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也招致这样一些疑惑和误解:

疑惑一:这是不是意味着反腐败节奏放缓了?

抱有这种想法的人,往往将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处理少数有严重问题的党员干部。其实,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就是全方位、全覆盖,每一名党员、每一个党组织都在其中、不能例外。"祸患常积于忽微",对有违反纪律和规矩的行为要"露头就打",避免党员干部大错不犯、小错不断,乃至重蹈蔡桓公的覆辙。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有效体现了党对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反腐败工作力度不减反增、节奏不缓更急。

疑惑二:这会不会成为问题官员从轻发落的借口?

有人认为,"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会导致一些违纪人员"该处分的不处分,该重处分的给予轻处分".其实,这样的担心大可不必。从新修订《条例》和《准则》两项党内法规,可以看出全面从严治党"全面,覆盖到何种程度""从严,严格到什么份上".比如新修订的《条例》以党章为遵循、以问题为导向,增加了违反六大纪律行为的内容,在量纪的尺度上比原版更严,对党员在守住"底线"的基础上要求更高,将一些以前党纪不追究的行为也都纳入党纪处分的范畴,触犯刑律的即使免予刑事处罚也一律予以重处分。所以,对问题官员的追究绝对不会轻描淡写、从轻发落。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如何落实

抓住两个重点,转变工作理念

切实"三转",落实"两个责任".党委是责任主体,各级党委不仅要落实好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也要把监督作为分内之事;纪委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共同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都是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纪律审查也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很多涉及的都是"小节"问题,党委要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出手,对违纪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并举一反三、整顿规范,警示教育大多数。纪委要切实"三转",实行"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通过监督责任履行推动主体责任落实,层层传导压力,强化责任追究,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倒逼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纪委在执纪监督中,对违纪人员可以党纪立案,也可以提出并处或单处组织处理措施的建议,组织处理要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决定。

纪在法前,找准"主战场".以前,有的纪检机关重视查办大案要案,一些人甚至认为领导干部只要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从而忽视日常监督执纪,致使出现"不出事都是‘好同志’,一出事皆成‘阶下囚’"的现象。其实,纪检机关的阵地不应该摆在法律底线上,在纪、法之间有一个缓冲带,这个缓冲带才是今后执纪监督工作的"主战场".在这个"主战场",纪检机关一是要抓早抓小,要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轻微违纪问题,更多地运用党纪轻处分和各种组织处理方式来处理;二是要纪法分开,突出查违纪问题,坚持快查快结,集中精力查清主要违纪问题后,把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落实相关制度,完善系列措施

运用好谈话函询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出手。谈话函询本身不是党纪处分也不是组织处理的手段,而是问题线索处置的一种方式。作为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五类处置标准之一,谈话函询环节对线索反映中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处置,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其中大部分是给予党纪轻处分或组织处理。谈话函询,不但对被反映的干部是一种负责任的做法,也有利于纪委减少初查核实的工作量。

运用好多种组织处理手段,明确相应惩戒措施。组织处理不能局限于狭义上的岗位、职务调整,而要充分运用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提醒、函询、诫勉等各种方式。党纪政纪处分后,当事人会受到任职、考核、待遇等方面的惩戒,受组织处理的,相应的惩戒措施也要跟进。比如,2015年新出台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规定了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诫勉期满后,对于没有很好改正,还可以进一步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受到岗位、职务调整的,也规定了提任职务等限制。

总体来说,组织处理的惩戒措施虽有所规定,()但仍要不断细化完善。比如可以扩大惩戒面,除了现有规定的诫勉、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对通报批评等也可以规定一定的惩戒措施。

正确运用两种手段,查处问题宽严相济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都是执纪监督的重要手段,两者可以优势互补。纪律审查工作中,要善于运用和正确运用组织处理的手段,提升纪律惩戒的综合效果。

案件调查过程中,借势借力于组织处理措施。根据《中国共产党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等规定,被调查的党员干部错误严重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调查的,可及时建议党委或党外组织停止其职务或免去其职务。特别是一些突发事件或违纪人员身份特殊的案件,调查取证需要时日,一时难以作出纪律处分的,及时采取停职、免职等组织手段,能够排除调查干扰,回应社会关注,取得查处主动权。还有查办窝案串案过程中,有必要区分主从关系、情节轻重作区别对待,组织处理手段可以成为政策攻心、分化瓦解的工具,从而加快查办节奏、彰显查办效果。

案件处理过程中,从严把握组织处理条件。必须根据被审查人的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确定是否适用;防止和避免组织处理适用上的随意性。特别是只作组织处理,不再给予党纪处分的更要从严把握条件。要考虑三个方面:一是违纪人员只应受轻处分,即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如果应受重处分,则不宜只给予组织处理;二是具有从轻、减轻情节,或者能认识错误、配合调查的;三是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和谐,能够被公众认可。(作者尹玲英系浙江省嵊州市监察局副局长)

链接

何谓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

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都是执纪监督的重要手段。

党纪处分,是指各级党委和纪检机关,依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对违纪对象作出的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这五种处分决定。其中的党纪轻处分,是指党内警告和严重警告两种处分。

组织处理,根据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x纪发x号)规定,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这个文件规定的组织处理的方式有三种:停职、调整、免职三种;在实际工作中,组织处理的方式显然并不限于这三种,与岗位、职务调整有关的降职、责令辞职等措施显然也属组织处理方式,与岗位、职务调整无关的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也应视为广义上的组织处理方式。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关系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作为执纪监督的两种不同手段,执行主体、执行条件和程序、惩戒方式都不尽相同。两者各具优势且可以优势互补,但又不能相互代替。

两者优势互补。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可以并处,以更好地达到对违纪人员教育惩戒的目的。给予违纪人员党纪轻处分的,可同时建议党委、政府采取免职、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措施;组织处理也可以单处,以体现宽严相济。如果违纪情节较轻,只应给予党内轻处分,且有从轻、减轻等情节,仅采取组织处理方式也能达到惩戒目的,也可不再予以党纪立案。

不能相互代替。组织处理不能替代纪律处分,按照违纪性质和情节轻重,应追究党纪责任的,即使已采取组织处理,仍应予以党纪立案。比如党员领导干部有赌博行为,情节不是特别严重的,已通过免职措施将其从领导岗位调整下来,不能认为对违纪人员来讲免职比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严重"而不再给予党纪处分。反之亦然,对明文规定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不能以已给予党纪处分为由,而不再作组织处理。

如何运用"四种形态"开展纪律审查

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可以说,围绕"四种形态"监督执纪,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纪检监察工作"三转"的又一次深化,为监督执纪工作避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指明了方向。

如何在纪律审查过程中贯彻落实执纪监督要运用"四种形态"的新要求,如何落实执行好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每一名纪检监察工作者都应在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上进一步转变,努力适应纪律审查新要求。

重视纪律审查前的初查工作

新形势、新要求下,纪律审查工作对线索的收集、梳理、分析、排查、初核更加全方位、精细化、专业化。纪律审查各环节工作都必须转变。

案件线索运用的做法需要转变。"四种形态"的运用,体现纪律审查要更多立足抓早抓小,要求我们必须及时处置各类问题线索,缩短初核的时间、时限。同时,加强线索运用的意识还要继续保持,因为这既是纪律审查人员的一项基本功,也有利于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反腐败工作。

初查的范围、重点需要调整。以往线索初查的重点是涉及受贿、贪污等与职务有关的重大违反廉洁纪律的违纪违法线索。随着"四种形态"的提出,以及围绕新修订的两项法规,就要求我们将违反六大纪律的线索问题处于同等重要位置,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要将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线索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初查预案制作中的初查方向、涉案性质等内容都需要调整。

初查的方式、手段需要调整。对于可能涉嫌违法的线索,主要还是移送给检察、公安等侦查机关去实施初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进行一些材料、资料、证据的书面审查,而不再单独或以纪律为主地进行一些带有秘密调查性质的初查。这就意味着,新时期的初查工作,一般性调查谈话、取证将会大量使用,即使对于一些相对问题较复杂的当事人也会采取"走读式"的谈话。

善于运用谈话函询取得突破

在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两项法规"和适应"四种形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下,纪律审查工作的调查谈话,也面临着重大的调整。

对违纪当事人的询问谈话特别是重要口供突破方向上,受贿、贪污问题不应再作为纪律审查主攻目标,最多只是基础,要全面搜集各种违纪的事实。特别是在已拿下重大违纪事实后,不能在数额大小上恋战,更要腾出精力来重点攻取违犯其他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等问题。

要善于运用函询这一手段。函询既是线索处置的方式之一,也是线索调查的重要手段。函询是具有鲜明纪律审查特色的调查手段,妥善运用可以及时处置、了结一些信访件,但对于被函询人来说,函询就像双刃剑。这是因为,一方面使用函询体现了组织对党员干部的信任和尊重;另一方面,如果函询对象不如实作出说明,将触犯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构成新的违纪错误,同样受到纪律处分。因此,纪检监察机关在选择函询方式时,首先要立足于掌握一定的证据基础之上。

要更加依规依纪重视程序。重程序是讲政治的具体表现,这就要求纪律审查人员既要重视成文的规定,也要重视不成文的规矩。这就要求在纪律审查程序环节上需要正确把握,更需要取得分管领导和上级纪委的支持和支撑,比如在调查处理问题线索过程中要特别强调请示报告,这既是纪律审查的工作程序,更是纪律审查人员的政治规矩。下级纪检监察部门、具体办案人员要在线索上报、初查立案等环节上必须严格执行及时向上级纪委和主管、分管领导报告、请示制度。

做好纪律审查后半篇文章

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纪律审查工作更加注重政治、法纪、社会等综合效果,更要经得起历史、条规、舆论的检验,要认真做好每一次审查的后半篇文章。

把"一案双查"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开展纪律审查,不但要审查本案、原案,还要注意其背后是否有失职渎职或其他需要承担领导责任、"一岗双责"的人,要树立追责审查的意识。

纪律审查的文书、文稿上有所变化。一方面,、立案报告等,特别是涉刑案件的文书,叙述违犯纪律事实部分要放在违法事实部分前面,更要有一定量的篇幅,以区别于司法机关的侦查终结和起诉书。另一方面,对外宣传、发布的文稿上,除了对构成违纪、给予纪律处分的事实作叙述外,其他一些违反有关纪律、规矩规定的行为,如进行串供、对抗组织调查等行为虽不一定给予党纪处分,但也可以作出叙述。

在纪律审查的成果运用上也有所变化。对于典型案件的剖析,不但要从传统的思想上、制度上进行剖析,更要从"两个责任"、"一岗双责"的落实和不守规矩等方面去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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