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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检讨书

学习个人所得税法体会。

我们会不经意地忘记对手精辟的观点,就像忘记自己愚蠢的想法一样。对于自己阅读过的书籍或文章的内容,然后写出自己的意见或感想,我们称之为心得。每一个人在学校的时候都有写心得体会的经历,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心得体会的内容要写些什么更好呢?小编为此仔细地整理了以下内容《学习个人所得税法体会》,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加强高收入者控管 强化分配调节作用

今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日,胡主席签署第48号令予以公布。7月19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600号国务院令发布了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xx年9月1日起施行。作为一名税务干部,第一时间进行了认真学习,现与大家分享自己的学习体会:

一、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背景和意义。
自二十世纪30年代以来,个人所得税已经逐步成为政府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矛盾的重要手段。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并未很好的发挥,甚至发挥了“逆调节”功能,有“劫贫帮富”之嫌。我国的工资薪金税收缴纳大多实行代扣代缴,客观上难以偷税漏税,且修改前扣除额规定得过低使得中低收入阶层承担了大部分的个人所得税。高收入阶层由于收入来源较为多样化,大部分收入可以规避纳税。如明星的“走穴”收入,名人的“客串”收入,大多为现金交易,企业主们的个人收入,往往以隐蔽的方式在企业税前列支,等等。这些纳税人由于收入隐蔽,流动性较大,税务机关难以通过正常渠道和有效途径对其予以监控,使得他们享受高收入却承担低税赋。这种情形的出现严重损害了税负公平。强化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体现税负公平的呼声越来越高,希望通过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减轻工薪阶层等低收入群体税负,并通过强化高收入阶层个人所得税征管达到缩小社会财富分配差距的目的。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作用的要求,切实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有必要对个人所得税法作出相应修改。

二、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和精神
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坚持高收入者多缴税、中等收入者少缴税、低收入者不缴税的原则,修改的着重点,主要是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是历次修改内容最多的一次。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四项内容:
(一)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这次改革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每月xx元提高至3500元。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独资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的必要减除费用标准也由xx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
(二)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是对现行工薪所得税率表进行了调整和优化,减轻中低收入者税负,适当提高高收入者税负。将最低一档税率由5%降为3%,适当扩大了3%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进一步减轻中低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同时,还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覆盖范围,将现行适用4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45%税率,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三)调整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税率级距。
为平衡税负,此次修改也相应调整了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对五档级距都相应作了上调,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税负均有不同程度下降,有力地支持了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者、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发展。
(四)延长申报缴纳税款期限。
按照优化纳税服务的要求,此次修改将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税款时间由原先的次月7日内延长至15日内,与其他主要税种的申报缴纳时间一致起来,便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到税务机关集中办税,以减轻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事务性负担。

三、我县贯彻和落实《个人所得税法》的思考
如何认真贯彻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体现本次修改的精神,我结合本县实际,谈谈自己几点不成熟的看法:
(一)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分类管理。个体工商户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纳税主体,对个体工商户应坚持“抓大、控中、放小”的原则,重点抓好大户的管理。
1、对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免予征税。总局最近调高了增值税、营业税起征,月营业收入额xx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按照15%的利润率计算,营业收入xx0元利润为3000元,扣除个人的必要减除费3500元后也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免予征税,既可以体现中央减轻低收入群体税负的精神,又可以大大减少税务人员的工作量,集中精力管好纳税大户、重点税源。
2、对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大力推行查帐征收方式。
过去由于个体工商户帐务不健全、税务机关征管工作任务重等原因,对个体工商户很少实行查帐征收,大量采取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模式。但是,现行核定征收办法存在许多缺陷。一是破坏了目前的“以票控税”模式,纳税人一经确定为核定征收,成本费用支出可以不必索取合法有效的凭证入帐,如招待费等支出就不必向餐饮娱乐业等企业索取发票。显然,这又为餐饮娱乐业等行业瞒报营业额提供了方便,进一步增加了收入的隐蔽性,增加了查帐征收的难度,形成恶性循环;二是,核定征收主观随意性较大,不利于公平税负和廉政建设;三是不利于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的培养。

因此,有必要大力推行所得税查帐征收,对达到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推行查帐征收。为减少工作量,可考虑在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基础上,设定所得税预警指标,利用tfxx征管信息系统进行自动选案,选出案件先进行纳税评估,评估后有重大问题或评估效果不佳的,移送稽查进行重点检查。预警指标可根据收入情况和工作量进行上下适当浮动。对于不按规定建帐的,可先按《征管法》第60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再按总局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从高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促使其建立健全会计核算。
3、改革定额核定方式,提高核定营业额。
对于规模中等的个体工商户,可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目前对该类纳税人一般采取定期定额征收办法,即核定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和所得税征收率,据此确定应纳税额。普遍存在所得税名义税负率偏高,而核定营业额远低于实际营业额的现象。据调查,有些行业核定营业额只有实际营业额的一至二成。根据新税法的精神,可考虑改革现行核定征收率的定额征收方式,对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改为核定营业收入,建立简易帐,成本费用按实扣除的办法,计算征收所得税。对于该类纳税人,计算机自动选案系统中设置的预警指标可适当降低,并结合随机选案确定检查对象,由基层税务分局实施检查,重点是有无按规定取得发票,有真实业务发生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按《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不认定偷税,不补缴税款,检查中对成本费用真实性有怀疑的,移送稽查局按偷税查处。采用该办法,一方面可以提高核定营业额,增加营业税,同时由于成本费用可以按实扣除,且可享受法定每月3500元的必要减除费用,所得税税负很低甚至不用缴纳,在优化结构的同时企业负担没有大幅增加;另一方面又可以促使其按规定取得发票,减少不按规定开具发票隐匿营业收入的现象。
(二)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税控管。
一是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日常税源监控。认真开展个人所得税税源摸底工作,结合本地区经济总体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和居民收入来源特点,重点监控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和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人群,摸清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配规律,掌握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所得来源,加强与银行、房管、土地、工商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加强涉税信息的获取和应用,逐步掌握高收入者经济活动和税源分布特点和收入获取规律等情况,建立高收入者所得来源信息库,完善税收征管机制,有针对性地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二是重点加强高收入者财产性所得项目征管。建立完善存量房产信息库,不断完善拍卖所得、股权转让所得、房屋转让所得等高收入者财产性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措施。三是加强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加强法人企业向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扣缴税款的管理,对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高收入者集中的鉴证类中介机构严格实行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发挥税务稽查力量,打击个税违法行为。
继续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堵塞税收漏洞,减少收入流失。税务稽查是税收管理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新型税收征管模式中具有重要地位。要充实懂法律、会计和财务核算软件的专业人员,加强税务稽查力量。定期组织税务稽查人员业务培训,学政治、学业务、学法律、学管理,提高税务稽查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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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与个税实施条例学习心得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与个税实施条例学习心得

1、专项附加扣除

没有出意外,就是定额与限额的结合。就如专家解读, 这是相对节省征税成本的最好办法,也是对付国人聪明劲的利招。

2、专项附加中,赡养老人不按人头不合理 。特别是只针对自己上一辈的规定有问题, 三代四代同堂时,上二代的负担,很多情况下是落在第三代身上的,但他只能抵扣自己父母辈的份额,而自己父母已退休,对爷奶辈的赡养就无从抵扣,除非父母还在兼职工作。另外如上二代都是农民时,第三代的负担只减除一人。

3、继续教育中与职业相关的费用,按当年取得证书来抵减,那这证书是什么类型的?一般的培训机关发的都行?还是国家认可的职业技能证书?这块其实还需要明确的,如我们学财务的,为了更好的工作 ,我去学计算机VBA、去学外语,算不算职业相关?这个可能还需明确。

4、大病医疗

生成病自负部分过一万五了,那真的是重病,限额六万,有点低了。

先看二个数据,一是统计局数据,201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中位数是33834元,二统计局数据,2017年全国居民人均医疗消费支出1451元。

从一般情况而言,老人医疗费会多点,年青人医疗费会低点,但从对经济承受力,对家庭的影响角度,中青年人大病的影响显然要大得多。如有此情况,对该家庭可能是灾难性的。

而且60岁后,离退休人员也无个税抵扣的情况(除非有兼职)。

所以上限还可上调点甚至取消上限,保留下限就够。

就平均收入而言,下限还有下调的空间。

5、住房贷款利息

放弃了传说中的普通住宅概念,提出了首套概念。

6、个税实施条例38条

第三十八条 对年收入超过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数额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税务机关不得采取定期定额、事先核定应税所得率等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一点感想


关于提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一点感想

我国社会贫富差距日益加大的背景下,政府一直在致力于构建完善的、覆盖全体公民的公共服务体系,无论在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还是在住房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等领域,我们都可以看到政府的努力。

如今,国家开始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意欲使之与着力构建公共服务体系的财政体制改革相呼应,共同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这也已经成为人民的普遍诉求。我国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政策意图十分明显,就是为中低收入阶层减税。

从9月1日起,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全面实施。新个税法实施后,月收入低于3500元(扣除"三险一金"后)的工薪族不再缴纳个税。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收入人群的比重,将由目前的28%下降到8%以下,从而使个税纳税人数由现在的约8400万锐减至约2400万。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对普通职工来说,最大的变化在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3500元指的是扣除"三险一金"后的到手工资,实际上,工资收入在4000元左右的职工大多能免交个税。

作为一个工薪阶层,我的工资收入刚刚过原来的征税点,每月缴纳的税有限的的很,原本不应该如此兴奋。可我却能从此次个税的调整中看出国家对中低收入阶层的关注。6000万人不用交个税,看起来数目不大,可我们看看基数来对比一下,就能看出国家的力度。由现在的约8400万锐减至约2400万,也就是说在原来的缴税人群中,有71.4%的人不用再交税了。

有专家称,从我国目前的个税减税来看,受益者主要是中低收入者。中低收入者的边际消费倾向较高。所以,减税对我国的经济增长,特别是我国目前急需拉动内需的情况下,尤其显得重要和必要,这会起到一定程度的积极促进作用。

由此看来,这次提升个税起征点确实是一件为人民谋福的大好事,我在心中不觉为它叫好,祝愿我们的祖国繁荣昌盛!

所得税扣除凭证办法学习体会


所得税扣除凭证办法学习体会

原创: 财税老桥

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因其规定的事项如空气和水一般遍及企业周身,所以注定将是一个企业所得税管理中的极其重要的文件。虽然很多专家已经发表了重要意见,老桥还是不揣冒昧,谈几点个人粗浅的理解,期待各位方士给予指正为盼!

一、扣除凭证(主要是发票)的取得时点问题

到目前为止,老桥的理解就是很简单,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与36号文表述相应),必须取得增值税发票,时间截止点就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至于高金平老师所举的借款三年一次还本付息的例子,我承认说的很有道理。但是,对不起了,本办法第六条已经说了,"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基层执法人员,只能照章行事。非要问这么做有什么道理,那就是没办法,高老师的例子只是个例,拿另一个例子来看,就是另一个感受了:大平贸易公司向爱民咨询公司购买一项咨询服务,约定三年后付款开票。如果大平公司在发生当年扣除,这个真实性就存在很大的疑问。整不好到最后,大平公司耍赖不给钱了,说爱民公司说的都没用,甚至导致公司赔了一大笔。又或者这两公司串通起来,合伙做局,就把国家给坑了。

从理论上来说,爱民咨询公司也应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发生当年确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但是,众所周知,按思维习惯,很多企业是没有这么自觉的。如果指望部门检查来督促,一则要求检查人员素质达标,二则费时费力整天也甭干别的了。所以,来个简单的,上发票吧。企业经营应该适应税收规定,不能倒置。所以,借款三年一次性还本付息的情况,需要适当改改发票取得方式了。

二、关于向个人支出的扣除凭证问题

尽管扣除办法说了一大堆,但仍然是云里雾里。即使何冰领导解释后,还是感到不好操作。那么到底该如何把握呢?老桥说说个人的看法:

1、个人的内涵。这里的个人指的就是自然人,不包含个体工商户。反推可知,如果是个体户,手里要票有票的,不用如此麻烦。

2、向个人支出的范围。不是所有的向个人支出,都不用索取发票,应该限定于个人的零星经营业务,这都是废话。比如说吧,去菜市场买个菜,有个毛的发票啊?收购个人的旧家电之类的个人使用过的物品,也没有票。但是向个人收购农产品,那可是需要收购方自行开具发票的。另外,如果是个人以某项经营为职业,比如搞装修的,那显然不属于零星经营范围了,那就应该去税务局代开发票了。这里的金额也不好就是限定在300元或者500元,我认为还是看具体支出项目。

总之一句话:能要票时就要票,实在不行也没辙。

三、恶意取得发票的扣除问题

从办法来看,是不区分善意恶意的,说的是所有虚开的发票的处理。但是在已证实接受了虚开发票情况下,两者在补救措施上又存在着明显的不同。善意取得虚开发票情形,()付款方向与开票单位一般是一致的,合同也好办,比较容易满足第十四条的扣除要求。而恶意接受虚开,那就是已经被发现票货款方向不一致的。通常是在账上伪造一个资金支付假象,而取得货物又必然存在另一个真实的资金支付。因此,在恶意接受虚开情形下,如果想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扣除,就必须提供非现金方式下的真实资金支付凭据,而不能是帐载的虚假的资金支付凭据,以及与真实货主的合同协议。这又是具有相当难度的一件事,因为这个真协议一旦出现,就立即暴露出真实货主的偷逃税或者找人代开发票的涉嫌犯罪问题。所以还是奉劝广大纳税人,一定要合法经营,否则风险自酿,苦果难咽啊。

四、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自行扣除情形的处理偏松

从办法和官方解读来看,对此情形的处理,仅限于责令60日内补开发票,不能补开的,取消五年补扣期限。虽然个别地方税务部门基于义愤,创造性地要求补税并加征滞纳金,但总归是在办法中没有明确依据的。这样的处理,相对于没有发票自行调增的纳税人来说,实在是有点不公平,我担心会造成不好的导向。据传言,某些中介机构已经在跃跃欲试地研发筹划渠道,利用本条漏洞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也盼望着以后能打个补丁,制定一条切实合理公平的规定出来!

最后说一下,对扣除办法里的个别关键字眼的错误表述,诸如增值税劳务、征税项目等等,哈哈一笑也就是了。且不可当真的去执行,尤其税局的同志哥,那样的话,显得格局低了。感到遗憾的是,中税报的文章里,也没能就此瑕疵表示丝毫的歉意,让基层情何以堪啊!

企业所得税培训班心得体会


企业所得税培训班心得体会

下面是我们网站的小编给大家推荐的企业所得税培训班心得体会供大家参阅!

在这样一个鸟语花香、绿树成荫的初夏季节,我们来到了美丽的xxxx培训中心参加xxxx市地税局举办的“全市地税系统企业所得税业务管理培训班”的学习,作为一名地税系统的新兵,我第一次到这里参加培训,倍感荣幸,激动之情溢于言表。这里环境幽静、风景宜人,是一个非常适合学习的地方,我深知此次机会难得,要珍惜这几天宝贵的学习时间,使自己学有所获。

这次培训的主要内容有: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和税收会计。我曾经在大学里接触过企业所得税的相关知识,但是再次学习这个税种,完全是不同的感受。大学里学的企业所得税的相关知识理论性较强,主要依据是税法,而余处长对企业所得税的讲解与我以前所学的相比,内容更加精细更加偏重实际运用,主要依据是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发文。非居民税收管理,对于我而言,完全是一个全新的领域,通过胡处长的讲解,我了解了非居民税收的定义、主要内容、主要问题及成因、国税地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工作流程和征收管理等一系列基本知识,使我对非居民税收管理有了一个感性认识,但还需要在以后的实际工作运用中加深理解。

为期五天时间的培训给我的一个最大感触是学无止境。去年的此时此刻,我还是一名即将毕业的在校大学生,那时离我在学校学完企业所得税不到两年的时间。去年下半年的公务员出任培训学习中,我第二次学习企业所得税,但是与在大学中学的同样都是理论性的知识,而这次第三次学习企业所得税时,才发现很多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怎么去运用、去界定,自己并不是很清楚。为什么会有这种不同?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政策法规本身在不断更新;二是自己的身份发生了转变,由一名学生变为了一名税务工作者。税法和相关政策时时在变化,作为一名税务工作者,必须要与时俱进,时刻更新自己的知识和理念,才能够胜任自己的工作。我们不仅要学习理论,更要思考这些变化的法律条文在实际中怎样去运用。

时代变化日新月异,如何始终跟上时代的步伐,保持与时俱进的品质,如何应对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是摆在我们全体公务员面前的现实问题,这无疑促使我们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地税作为一个业务性很强的部门,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提升业务素质,我们责无旁贷。

此次培训使我收获颇丰,不仅我的业务知识得到了进一步丰富和充实,提高了我的理论水平,找到了自身差距,明确了以后的努力方向,更教会我如何深入思考。我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用心学习、细心思考,工作中立足本职、勤奋学习、扎实工作,自觉的投身到学习中去,做一个与时俱进,不断学习、不断进步的学习型人才。

“四五”普法体会


增强宪政意识,自觉履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在“四五”普法过程中,我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紧紧围绕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能力。在学法用法的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充分认识学法用法的重要意义,增强使命感,是学好法、用好法的前提

自觉学习法律、宣传法律、贯彻法律,关键是要提高思想认识,认识有多深,决心就有多大。我认为要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关键是要认识到“五个有”:

一是依法治国有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确定为党和国家的基本方略,并写进了宪法,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治“官”,从“人治”走向法治,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管理,都需要一支法律素质较强的领导干部队伍,才能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方针的落实。

二是党和国家有号召。党中央、国务院在批转中宣部、司法部“四五”普法规划时,都把领导干部列为重点。江总书记也多次强调领导干部对法律知识要先学一步,多学一点,学深一些。中央从1994年以来连续举办了十四次法制讲座,做到率先垂范,以身作则,领导干部必须响应中央号召,抓住有利契机,以极大地热情投入到带头学法中去。

三是改革开放有需要。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为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先后制定了近四万部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中有80%以上是由政府执行的,作为领导干部要掌握保护市场主体权利,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管理以及与国际经济交往涉及的惯例等方面的法律知识。特别是前年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更需要通过学法来更新观念,尊重市场经济运行规则。

四是自身建设有要求。领导干部分别掌握着一定的权力,是各项事业的组织者、管理者和决策者,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带头人,学法用法这个头带得好不好,自身法制观念强不强,严格执法做不做得到,直接影响到主管的一大片部门能不能依法办事的问题,领导带了头,学在前,用在前,还能调动广大干部和群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

五是人民群众有愿望。通过多年来法制教育,广大公民既积极要求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又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据统计,在上访案件中有百分之七十左右涉法,同时“民告官”案件也逐年增多,这进一步说明领导干部学习法律不是可学不可学,而是非学不可,势在必行,必须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二、坚持与时俱进,讲究学习方法,是学好法、用好法的重要基础

学法是知法、用法、守法的重要基础。在学法上,我坚持紧贴实际,持之以恒,与时俱进,扎实高效,法律素质得到不断提高。

学法要突出重点。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了领导干部学法重点,包括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江泽民同志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等重要论述,宪法和法学基础理论,公共行政管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社会稳定,加入世贸组织和世贸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通过学习,我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与民主法制的关系,正确理解了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关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对法学的基本原理和保护市场主体权利、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国家宏观调控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学法要有针对性。针对我所分管的工作,我重点加强了财政、招商引资、自身建设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较好地掌握了领导干部履行工作职责所必需的专业法律知识,以及我国刑法中有关职务犯罪的规定和其他与反腐倡廉有关的法律知识。针对全区不同时期的重点工作,我又及时学习有关法律知识。比如,结合企事业单位改革,我集中深入学习了《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进一步提高职能部门依法指导、推动改革的能力和水平,有力推动了企事业单位改革的顺利进行。在征地拆迁工作中,为使干部对有关政策理解得更深,把握得更准,我对《土地管理法》、《农业法》以及征地拆迁的各项具体政策、法规进行了全面系统学习,提高了政策水平,有效推动了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严格依法办事,是学好法、用好法的关键

学法是前提,用法是目的。只有将学法与用法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推进各项事业顺利健康发展。在学法用法过程中,我坚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努力做到“研究问题先学法,制定决策遵循法,解决问题依照法,言论行动符合法”。在用法方面,我的体会是要做到“三个坚持”。

一是坚持依法进行决策。我把遵守法律贯穿于决策的全过程,做到不走法律程序不通过,实现了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在政协协商调研中对涉及地区长远发展的重大课题,要求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参与调研、论证的全过程,确保调研从内容和形式上都具有法律规范性和实施的连续性。二是坚持依法推动工作。依法行政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依法治区的关键环节。三是坚持依法解决问题。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急需政府彻底改变传统管理方式,由行政命令向依法管理转变。

虽然在过去的学法用法过程中,我做出了一定的努力,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时代在不断前进,法律也在不断更新或出台。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更加努力地学习,坚持学以致用,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质,努力为社会、为人民多作贡献。

个人学法用法体会


篇一:2015年学法心得

今年是我国“六五”普法的收官之年,经过多年的法治宣传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得到了显著提高。然而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我们更应该清醒地看到,学法用法工作中仍存在不足之处,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差距。作为一名公务员,更要努力学好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依法办事的能力,下面结合自己本职工作,谈谈学法用法心得体会:

一、提升学法用法思想认识

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重大而长期的工作。自觉学习、贯彻和宣传法律,关键在于提高思想认识。一是领悟学法的重要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的基本方略,人民公仆学法用法是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依法行政是政府工作的灵魂,是一切工作得以正常开展的基础和重要保证,因此必须充分掌握所需法律法规才能保证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二是坚持学法的自觉性。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首先应该是国家法律带头的执行者和遵守者,同时,积极地学法用法对整个社会引领作用也显而易见,如对规范社会秩序、培育公民品格、促进文化建设都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即维护了社会稳定,又促进了经济发展。三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随着法律知识的不断普及,公民法律意识的明显增强,广大人民群众要求社会依法行政、阳光行政,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呼声越来越高,作为一名在政府机关工作的人员,学好用好法律不单是个人的荣辱得失,而是与法治国家的实现紧密相联。

二、增强学法用法实效

学法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用法,因此,应进一步完善形式、充实内容、健全机制,真正提高广大公职人员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不断增强学法用法的实际效果。一是坚持与时俱进,讲究学习方法,是学好法、用好法的重要基础。学法是知法、用法、守法的重要基础。在学法上,我坚持紧贴实际,持之以恒,与时俱进,扎实高效,法律素质得到不断提高。通过学习,我更加明确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与民主法治的关系,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坚持理论与实

践相结合,严格依法办事,是学好法、用好法的关键。只有将学法与用法有机结合,才能推进事业健康发展。为此我坚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做到“三个坚持”:即坚持依法进行决策;坚持依法推动工作;坚持依法解决问题。三是解决好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解决这些问题,可以充分体现法治宣传为人民的要求,用事实对广大群众进行法治教育,坚持从实际出发,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好社会稳定,做到了学法用法的和谐统一。

三、积极推进依法行政

当前依法治国观念深入人心,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作为倡导者和实践者的主力军,一是应把依法行政这根弦绷紧,时刻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逐步实现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和法治化。二是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学法用法监督制约机制。完善监督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和监督力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行政执法人员学法用法检查。三是以用促学,学用结合。行政执法人员要把用法作为学法的着眼点和落脚点,真正做到学用结合,在“学”字上下功夫,在“用”字上出效果,做到规范执法,依法行政。尤其要解决好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解决这些问题,可以充分体现法治宣传为人民的要求。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背景下,一旦“法治精神”在人民群众心中被破坏,就很难修复,我们要用事实对广大群众进行法治教育,坚持从实际出发。

四、今后学法用法的努力方向

一是在学法用法中,要积极主动学习各类法律,掌握各类法律知识,在日常工作中,要有创新学法用法意识,切实增强学法的实效性,提高学法用法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在使用法律过程中,要把用法作为学法的着眼点和落脚点,真正做到学以致用,在“学”字上下功夫,在“用”字上出效果,规范树立宪法和法治观念,增强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三是要努力遵循“重大决策依法、开展工作合法、遇到问题找法”这一思路,将法律意识贯穿于整个工作中。

篇二:学法用法心得体会

学法、用法心得体会

教师:刘威

为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本学期我们学校通过各种不同形式,多途径,全方位地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教师、学生自觉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意识及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把法制教育视为学校全面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抓紧、抓实、抓好。学法培训活动的开展,使全体教职工受到了良好的法律法规教育,收到了很好的学习效果。 在这次活动中,我们学习了《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交通安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婚姻法》,以及《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通过学习,使学校教师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师生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我在学习中也受益匪浅、感触颇多,下面就个人学习所得谈几点体会:

一、教师要爱国守法。

我们教师是教育过程中的主导力量,更应学法、知法、守法、用法,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不断增强依法执教的意识,并把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识贯彻到自己的实际生活与教育教学工作中。

二、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是师德师风建设的重点内容。

古人对教师的职责概括为:传道、授业、解惑。这其实只指

出了老师“教书育人”的职责中教书的一面,而“为人师表”则对老师提出了更高的人格上的要求。教师的人格力量来自于学术水平与道德情操的完善统一,不仅要在自己讲授的课程中学识渊博,循循善诱,更要通过言传身教,通过榜样,无言的力量教给孩子做人的道理,使学生树立坚定的信念和远大理想。在学生的眼中,教师具有无可怀疑的威信,教师是一切美好的替身和可效仿的榜样,教师的一言一行,都通过这样那样的方式,对学生的各个方面产生影响。

教师职业最大的特点是培养塑造下一代,因此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教师应重视自身的道德形象,重视教师职业的特质修养和个性魅力,要严格要求自己,做到以德服人,以身立教,在平凡的工作中要安贫乐教,甘于奉献,为学生树立起楷模的形象。

三、教师要爱岗敬业,关爱学生。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师德师风规范要求,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坚持做到关心尊重每一个学生,用教师的爱心去化解学生的逆反心理和对抗情趣,最大限度的激发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在平时的教育教学中,教师要自觉关爱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不歧视学生,更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使学生在古达二小这个大家庭中健康、快乐地成长。

四、通过学习,进一步加强了依法执教能力。

通过参加相关学习,我感觉只有不断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特别是新的法律法规的学习与应用,才能确保我们执教的公开、公平、公正。依法执教是解放思想的前提和基础,更是解放思想的安全保障。因为法律规范对人与社会的行为具有指引性,它指

引人们,在实际工作中,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可以怎样做,不可以怎样做。从理论上说,不坚持法律法规,我们的工作就没有方向,近于空谈。从实践中看,不坚持法律法规,就有可能会导致我们随心所欲,会把实践引入误区,我们只有不断加强学习,确切提高自身法律素养,依法办事才是可行之道。

学校的法制安全教育工作必须要与家庭、社会密切配合,课内外、校内外多种方法结合,调动学生主体参与意识,发挥各自的功能,相互合作,形成合力,齐抓共管,这样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篇三:学法用法的心得体会

学法用法的心得体会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把民主法制建设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并进一步指出“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今年是我国进入“五五”普法的最后一个年头,经过多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得到了显著提高。然而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我们更应该清醒地看到,学法用法工作中仍存在不足之处,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差距。作为一名愿为湖区建设做贡献的中共党员,更要努力学好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依法办事的能力,为构建“和谐钱湖、幸福水岸”尽一份力。下面结合自己本职工作,谈谈学法用法心得体会:

一、提升学法用法思想认识

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重大而长期的工作。自觉学习、贯彻和宣传法律,关键在于提高思想认识。一是领悟学法的重要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的基本方略,人民公仆学法用法是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依法行政是政府工作的灵魂,是一切工作得以正常开展的基础和重要保证,因此必须充分掌握所需法律法规才能保证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二是坚持学法的自觉性。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首先应该是国家法律带头的执行者和遵守者,同时,积极地学法用法对整个社会引领作用也显而易见,如对规范社

会秩序、培育公民品格、促进文化建设都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即维护了社会稳定,又促进了经济发展。三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随着法律知识的不断普及,公民法律意识的明显增强,广大人民群众要求社会依法行政、阳光行政,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呼声越来越高,作为一名在政府机关工作的人员,学好用好法律不单是个人的荣辱得失,而是与法治国家的实现紧密相联。

二、增强学法用法实效

学法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用法,因此,应进一步完善形式、充实内容、健全机制,真正提高广大公职人员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不断增强学法用法的实际效果。一是坚持与时俱进,讲究学习方法,是学好法、用好法的重要基础。学法是知法、用法、守法的重要基础。在学法上,我坚持紧贴实际,持之以恒,与时俱进,扎实高效,法律素质得到不断提高。通过学习,我更加明确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与民主法制的关系,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严格依法办事,是学好法、用好法的关键。只有将学法与用法有机结合,才能推进事业健康发展。为此我坚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做到“三个坚持”:即坚持依法进行决策;坚持依法推动工作;坚持依法解决问题。三是解决好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解决这些问题,可以充分体现法制宣传为人民的要求,用事实对广大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坚持从实际出发,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好社会稳定,做到了学法用法的和谐统一。

三、积极推进依法行政

当前依法治国观念深入人心,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作为倡导者和实践者的主力军,一是应把依法行政这根弦绷紧,时刻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逐步实现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二是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学法用法监督制约机制。完善监督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和监督力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行政执法人员学法用法检查。三是以用促学,学用结合。行政执法人员要把用法作为学法的着眼点和落脚点,真正做到学用结合,在“学”字上下功夫,在“用”字上出效果,做到规范执法,依法行政。尤其要解决好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解决这些问题,可以充分体现法制宣传为人民的要求。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背景下,一旦“法治精神”在人民群众心中被破坏,就很难修复,我们要用事实对广大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坚持从实际出发。

四、今后学法用法的努力方向

一是在学法用法中,要积极主动学习各类法律,掌握各类法律知识,在日常工作中,要有创新学法用法意识,切实增强学法的实效性,提高学法用法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在使用法律过程中,要把用法作为学法的着眼点和落脚点,真正做到学以致用,在“学”字上下功夫,在“用”字上出效果,规范树立宪法和法制观念,

增强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三是要努力遵循“重大决策依法、开展工作合法、遇到问题找法”这一思路,将法律意识贯穿于整个工作中。


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看法思考


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看法思考

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是企业所得税管理(汇算清缴)的主要内容,也是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重要依据。近日,总局出台了新法框架下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表”),并规定纳税人在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启用新表。下面,我结合学习此表谈几点看法。
新表的制定是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同时符合并利用企业会计核算结果,既方便纳税人申报,又便于税务机关操作;既符合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又满足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新表由1张主表和11张附表组成。主表由“利润总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三大部分组成并按顺序填列,附表分为两个层次,附表一至附表六为一级附表,对应主表各项目;附表七至附表十一为二级附表,是纳税调整表的明细反映(附表五既是一级附表,又是二级附表)。
新表的尽早出台,对及时解决基层税务分局对终止经营企业依法进行所得税清算有很大的帮助,更有利广大税务人员和企业及时进行学习、培训等工作,确保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与税法衔接问题
(一)报表样式
新表主表分“利润总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等三大类填列缺乏科学。据了解,其设计原则是按照企业会计利润加减纳税调整后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即在企业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包括加减纳税调整、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弥补亏损等),进行税款计算。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一次性和暂时性)通过一张附表进行纳税调整来集中体现,并按照重要性原则,明细反映有关项目的会计核算与税法差异。但具体填报项目及要求存在按会计数和税法数双重标准,如附表一有会计数“主营业务收入”,也有税法数“视同销售收入”,得出的“利润总额”分辨不出是会计利润还是所得额。建议参考国税发[20xx]56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样式,分为“收入总额”、“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所得税额计算”等四大类。
(二)收入
税法对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有专门条款列示,但新表无专门的行次填列,建议增加主表及附表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等项目,与税法相一致。
1、“转让财产收入”仅有“出售无形资产收益”(附表二21行)项目,而税法对转让股权收益,定性为“转让财产收入”,新表主表在“投资收益”统一反映,附表仅有“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附表十一)的转让所得,对其他则未有专门的反映。
2、利息收入,税法与会计存在差异(实施条例18条第二款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申报表无专门行次填列,只是笼统地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反映。而同样存在税法与会计的差异的“股息、红利所得” 在附表三第6、7行有专门反映。
(三)减、免税项目所得
对部分项目所得减征、免征及优惠税率,存在哪些是税基式减免,哪些是税额式减免概念模糊。实施条例76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同时,税法第5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也没有将“减、免税项目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从以上两个公式可推导“减、免税项目所得”为税额式减免,但申报表主表及附表“减、免税项目所得”为税基式减免,在应纳税所得额时计算扣除。
此外,上述公式的“适用税率”与申报表设计不一致,主表26行税率为25%,税率优惠在28行反映。
(四)应纳税所得额
主表25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不合理,上述第三点所讲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与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税率有相当大的关系。
1、实施条例对小型微利企业设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下”,但无专门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名词进行解释,存在不扣除以前年度亏损的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另一种情况是,扣除以前年度亏损的应纳税所得额。
2、减免所得在主表25行前、后反映,将产生不同的结果。如一企业,08年度技术转让所得490万元,正常经营所得20万元,合计510万元,那么,该企业适用税率是25%还是20%。
(五)单独计算免税所得
实施条例102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但申报表没有对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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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反映。建议设置二级附表(作为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的补充)进行反映,在符合税法要求的同时,明确了纳税人申报减、免税的法律责任。
二、操作问题
(六)视同销售
新表的填报说明指出,一般企业附表三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调增金额等于附表一13行;21行“视同销售成本”调减金额等于附表二12行,存在逻辑错误,其结果导致:
1、主表1行“营业收入”反映附表一13行“视同销售收入”金额,主表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反映附表三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调增金额,即收入重复计算。
2、 主表2行“营业成本”反映附表二12行“视同销售成本”金额,主表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反映附表三第12行“视同销售成本”调减金额,即成本重复计算。
上述两点的结果造成“视同销售所得”双倍计算,纳税人承担多缴税款风险。
3、企业视同销售成本一般情况下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如对外实物捐赠,会计分录为:
借 营业外支出
 贷 产成品附
 表二12行填报说明指出,“视同销售成本”为附表一“视同销售收入”相对应的成本,其结果造成企业双倍计算“视同销售成本”。
  (七)资产折旧、摊销
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的“本期折旧、摊销额”的第5列 (会计数)第6列(税收数)比较好理解,也容易填列。但第5列 (会计数)第6列(税收数)时,则不容易把握。原因是国家未出台资产折旧、摊销年限及方法的税务审批或备案制度,当出现企业申报扣除数(税法数) 大于会计处理(即发生额)时,按哪一数字为准,作为主管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是按税法数扣除还是坚持据实扣除原则按会计数扣除,不容易判断。
(八)投资收益
主表9行“投资收益”反映的是会计数,作为调整数和免税项目在附表三7行“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和附表五3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得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反映,以上三行数据填列要求表述不清楚,极容易造成企业重复调减所得额现象。
(九)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主表40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33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34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计算存在模糊。可理解为34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反映的是本年1?3季度预缴的税款,而第4季度预缴的税款在下一年初反映,这种情况下,33—34就不是本年年度或汇算清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本文就新表样式及项目报填要求进行了分析,对实施后可能出现的与税法衔接不到位、不易操作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为修改、完善新表提供参考。以期进一步增强新表的严谨性、周密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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